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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经修正的《港口国监督程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经A.882(21)号决议修正的《港口国监督程序》第1章总则1.1目的本文件意在于就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基本的指导,并在这些检查的实施、船舶、船舶设备或船员所存在缺陷的识别、管理程序的使用方面取得一致。1.2适用1.2.1本程序适用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78)和《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2、(ITC69)(以下简称适用公约)所管辖的船舶。1.2.2对非公约缔约国的船舶和小于公约规定尺度的船舶不给予优惠待遇(见1.5段)。1.2.3在实施港口国监督时,各缔约方只适用己生效的并被其接受的公约条款。1.2.4如果一个港口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LO)No.147号公约《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进行港口国监督,有关对此类检查的指导请见IL0出版物《船上劳动条件检查:程序指南》1.3引言1.3.1根据上述1.2段提及的适用公约条款,主管机关(即船旗国政府)有责任制定法规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适用公约完全生
3、效以从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的角度保证船舶适合于其预期的服务,船员合格并适合于他们的职责。1.3.2在某些情况下,船旗国的主管机关很难对某些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例如那些不定期挂靠船旗国港口的船舶,实施全国和连续的监督管理。通过在国外港口任命检查员或授权某些机构代表船旗国行使职能就可以,并且已经部分地解决了这一问题。1.3.3下述监督程序应作为对船旗国在国内和国外采取的国家级措施的补充,并意在协助船旗国确保在保障船员、旅客和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面符合公约的规定。1.4港口国监督条款《S0LAS74》公约第I章第19条,第IX章
4、第6.2条和第XI章第4条;《66年载重线公约》第21条;《MARP0L73/78公约》第5、6条,其附则I第8A条,附则II第15条、附则III第8条和附则V第8条;《STCW78公约》第X条;以及《69年吨位丈量公约》公约第12条均规定了公约缔约国对挂靠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监督应遵循的程序。港口国当局应有效地使用这些条款以便识别船舶可能存在的会使它们低于标准的缺陷(见第4.1段),并确保船舶采取纠正缺陷的措施。1.5非缔约方船舶和小于公约尺度的船舶1.5.1《SOLAS74》1978年议定书第II(3)条,《MA
5、RPOL73/78》第5(4)条和《STCW78》第X(5)条规定对公约非缔约国的船舶不给予优惠待遇。作为一条原则,各缔约国应将本文件所规定的程序适用于非缔约方船舶和小于公约尺度的船舶以保证对这些船实施等效检验和检查及海上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的等效标准。1.5.2由于非缔约方船舶和小于公约尺度的船舶不具备SOLAS公约、载重线公约或MARP0L73/78公约所规定的适用证书,或其船员可能不持有有效的STCW证书,港口国监督官员(以下称PSC官员)应考虑本文件所确定的原则,确认该船舶和船员不会对船上人员构成危险并且不会对海
6、上环境造成不合理损害。如果该船舶或船员具有与公约要求不同的证书,港口国监督官员可在对该船进行评估时考虑此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船舶、船上及其设备的状况,船员的证书和船旗国的最低配员标准应与公约条款的宗旨相容。否则,应对该船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使其达到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的类似水平。1.6定义1.6.1明显依据:船舶及其设备或其船员实质上不符合有关公约的要求的证据,或,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船上基本程序的证据。有关明显依据的例子见第2.3节。1.6.2缺陷:发现的不符合有关公约要求的状况。1.6.3滞留:当船舶和
7、船员实质上不符合适用公约要求,港口国为保证该船在开航后不会对船舶和船上人员构成危险或对海上环境构成不合理的威胁所采取的干涉行动,无论这种行动是否影响到船舶的正常离港计划。1.6.4检查:登轮查验有关证书和其他文件的有效性,和船舶及其设备和船员的总体情况。1.6.5详细检查:当有明显依据相信船舶条件、船舶设备或船员实质上不符合证书项目时所进行的检查。1.6.6PSC官员:经有关公约缔约国的主管机关正式授权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并只对该缔约国负责的人员。1.6.7经认可的机构:符合大会A.739号决议所规定条件,并被船旗国委
8、派为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提供必要的法定服务和发证的机构。1.6.8停止作业:由于船舶具有的一个或几个被识别的缺陷会使船舶继续进行某项操作产生危险,而对继续进行此项作业的正式禁止。1.6.9低于标准船舶:船体、机器、设备、或配员,例如,救生、无线电、消防、防止污染或操作安全方面,实质上低于有关公约要求的标准或不符合安全配员文件的船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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