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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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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挥督导职能加强专业建设编者按:从1977年邓小平同志提出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工作已经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教育督导制度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和教育的改革发展逐步完善。2012年10月1日《教育督导条例》正式实施。《教育督导条例》是我国首部教育督导法规,标志着教育督导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其必将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本期,我们分别邀请教育研究者、教育督导工作者、学校校长三个层面的人员,共同透视《教育督导条例》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2012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以下
2、简称《条例》),是我国教育督导法律效力最高的一部规范性文件,也是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督导工作任务要求的重要政策依据。在《条例》正式实施之初,仔细研读其文本,运用政策文本分析的方法对这一教育督导政策进行价值取向的解读,对于深入理解教育督导的基本职能以及督导工作者的专业职责,进而主动预见和应对教育督导的新挑战与新任务,都是一种必要而迫切的专业自觉。■目标价值:提高质量促进公平随着社会迅猛发展,教育面临的环境不断变化,作为教育管理的一个重要保障机制,许多国家的教育督导都愈加趋向法治化、系统性,承担起更为重要的历史使命。我国的
3、教育督导制度自1978年教育部在中学司设视导室与巡视员以来,经历了较长的恢复与建设过程,一系列政策文本的出台与发布显现出督导制度建设的不断规范和完善。例如,为了推动教育督导法制化,1991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将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三大类,明确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由此,直接带动了督导工作更多是针对“督政”开展,同时兼有督学。又如,1999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
4、,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是:以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根据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对其他教育工作,对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在此基础上,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从中央到地方初步形成了教育督导的法规体系和工作程序。再如,近两年来,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
5、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对国家教育督导的改革与发展指明方向,要求“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由此,教育督导建设得到更加有力的推动。为了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体制,今年8月成立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直接提高了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和机构规范,也加快了我国教育督导条例的正式颁布。透过督导制度建设历程,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教育督导作为教育行政的重要力量,始终伴随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而更加明确监督与指导的职能,发挥着促进义务教
6、育普及、素质教育实施、提高教育质量的保障作用。正如《条例》中所强调的,“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由此,今后我国教育督导的目标价值,是在督政与督学并重一监督与指导并重中,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为两大督导内容,在督导实践中显现对教育的本质内涵的关注。■责任价值:督导队伍专业化“教育是一种非常复
7、杂的社会现象,它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教育的主体复杂多样、系统内部纷繁变化,还体现在与教育系统息息相关的外部环境的复杂多变上。”(杜威)比较发现,国外发达国家的督导队伍均呈现出明显的专业化、专职化的特点,突出督导在教育指导和咨询、课程教学、教师发展的专业引领。当教育督导由传统的行政督导转向教育指导和咨询,从制度管理转向课程教学和教师发展,督导人员专业化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毕竟,专业化的教育工作要求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化,督学作为由政府按法定程序聘任、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指导、评价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专业素养与水平直接决定着督导职能有效实施和工作的顺利展开
8、。近年来,不少文献都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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