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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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杨洪霞山东大学法学院2003级法律硕士    【摘要】: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德国行政法院根据法律的安定性原则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逐步确立起来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信赖保护原则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韩国,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得到了程度不同的运用。在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信赖保护在我国已经纳入法制规范。本文主要从信赖保护原则产生的渊源,理论基础,确立的必要性和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制度构想来阐述。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信赖利益行政程序行政补偿    概述    行政信赖保

2、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了具有正当性的信赖利益时,这种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的变更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撤销必须补偿相对人因信赖所产生的损失。无疑,行政权在国家的各种权力中是最桀骜不逊的,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和不正当行使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确立这个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在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信赖保护原则鲜有研究,更提不上运用,行政机关动辄撤销行政许可,全面整顿等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规政策朝令夕改,出尔反尔,反复无常也使政府失去了信用,带来的是国家经济资源的浪费,行政

3、成本的提高,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和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严重对峙。随着中国加入WTO,行政法治的发展和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建立诚信政府的理念也在逐步深入人心,《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信赖保护在我国已经纳入法制规范。人们更加关注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    一,信赖保护原则在各国的确立    德国是信赖保护原则的母国,德国的行政法院确立的这个原则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1973年10月召开的德国学者大会将"行政上之信赖保护"定为会议第二主题,奠定了信赖保护作为一项公法原则的地位。此后,德国《行政程序法》,《租税通则》,《联邦建设

4、计划法》等法律中,信赖保护原则均被明文加以规定。[1]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至50条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和废止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信赖保护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法典中得到正式确认,随后该原则被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借鉴。    韩国《行政程序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应本着诚实信用为之"。    日本行政法的特点就是对外国法的合理借鉴和运用,日本在60年代引入信赖保护原则,70年代得到充分的论证,并将其与诚信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一起作为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在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在案例和判决中直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台湾《

5、行政程序法》第1条将"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作为一项立法目的,第8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在英美法系国家虽没有明确提出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但却提出了与此类似的制度,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确立的合法预期的制度,美国的不得翻供制度。    我国《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下列方式处理:(一)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

6、行政行为(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三)向被告和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该条虽未明确提出信赖保护的概念,但是规定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可见信赖保护原则的理念已经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许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7、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标志着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已纳入法制规范。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1,诚实信用说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诚信是社会生活的基础。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被称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说主张信赖保护原则是将私法领域的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领域。日本盐野宏教授就认为:"信义诚实的原则乃至信赖保护的原则,是将私人间适用的法原理适用于行政法关系的情况"。[2]    日本学者乙部哲郎也主张将诚信原则

8、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依据。他认为,首先,"信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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