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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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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司法去地方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逻辑、挑战及其应对与上述的“中国问题”相关联,完善各类治理体系均需关注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对于税收立法亦非常重要。事实上,我国的整体法律体系以及具体的税法体系,都缺少系统性和协调性,严格说来尚未形成真正的“体系”。这与多元立法主体、多元利益诉求背景下的“法定”缺失直接相关。因此,必须增强“税法意识”而不是“税收意识”,必须从法治的角度加强顶层设计,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法体系,而不应罔顾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轻视税收立法应有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单纯追求税收收
2、人的获取,长此以往,会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税收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不足,已影响相关税种的立法,导致一些重要税种至今仍处于变动之中,未能有效“法定”。[9]例如,正在进行的“营改增”,最终会导致营业税这样一个重要税种被废止;而环境税、遗产税等新税种是否开征,则处于“待定”状态。此外,既有税法制度中的课税要素如何调整,如对个人自住房屋是否以及如何征收房产税,土地税、资源税、消费税、个税等制度如何完善,依然悬而未决。无论是上述的税种“法定”,还是课税要素“法定”,都要加强税收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要提升税收
3、立法的系统性,增进税法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就必须遵循财政税收的基本规律、基本原理,尽快形成相对稳定的财政体制和税收体制,这样才可能不断提升立法质量。例如,未来《增值税法》的制定,就应充分体现增值税的原理,不应人为中断抵扣链条;同时,必须加快完善财税体制,建立合理的分税制,否则同样会影响“法定”的进程。事实上,当初“营改增”未能及时推出,就与地方税收利益的考虑有关。而分税制领域的“法定”缺失,不仅会导致税种收益归属的频繁变动,也会影响地方税制度体系的建设。总之,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税收法治是重点;而要推进税收
4、法治,则应以“法定”为先,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结合以往在税收立法领域存在的中国问题,不断提升税收立法质量,从而为税法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司法“去地方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逻辑、挑战及其应对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之后,我国已经初步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而如何将“纸面上的法”转化为“现实中的法”、“行动中的法”则成为新的社会形势下的任务。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一新的时代命题,其实质就是将“纸面上的法”变为“活”法,实现“法治乃是一种生活方式”的
5、目标。司法作为实现社会[9]有的国家在相关法律甚至在宪法中对税种的类型、征税范围、适用税率的原则等亦有规定。参见《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六编“税收和预算”,第153—156条。·57·万方数据《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正义,维持法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纸面上的法转化为实践中的法的保障,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内容,而解决司法体制问题,畅通司法权的运作则是正常发挥司法功能的途径。对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可谓是准确切中了法治
6、中国建设的脉搏。一司法去地方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近些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表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必须触动司法体制的核心内容。否则,司法改革的成果无法保障。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问题。这也是重塑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正的关键问题。因此,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践中,影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因素整体上可以归结为两大类,即司法的地方化和司法的行政化问题。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为人财物等把持
7、于地方等诸多因素导致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受到地方党政的影响或者干预,司法机关演变为地方机关;而司法的行政化问题则是司法机关内部运用行政化的方式管理、运作司法而导致的司法内部不独立问题。[1】近些年地方党政干预司法的现象不绝于耳,不仅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也使司法蒙羞。对此问题,学术界与实务界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广泛的共识,即司法必须去地方化。党的十六大报告之后曾经试图进行改革,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最终并不彻底。【2]时至今Et司法改革必须正面应对这个问题。《决定》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
8、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与地方切割开来,地方党政也就失去了干预司法的手段。这对于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二司法去地方化:改革过程中的认识误区与挑战(一)司法去地方化与司法垂直管理论对于司法去地方化,《决定》作出的安排是由省级法院、检察院统一管理系统内的人财物。随后,学术界和实务中很多学者用“司法垂直管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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