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地方化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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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权地方化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及应对  司法权威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司法公信力的日渐缺失,而造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公众对令人忧虑的法官素质、职业化程度的怀疑;有法院自身管理监督不力及由此产生的枉法裁判;有因审级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大量上诉审法院对下级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判决随意改判。如果说这些原因是整个法院系统需要重视且加以解决的话,那么导致司法公信力日渐缺失的来自法院系统外部的主要原因则是司法权地方化问题。本文将对司法权地方化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表现、主要原因及如何应对作一分析,权为抛砖引玉。  司法权地方化的提出  从国家结构上讲,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司法

2、权从中央到地方都遵行统一的法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至上而下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却存在着严重的司法权地方化倾向。这表现为,设在地方的国家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过程中受地方党政权力机关的不当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其权力,以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国家的法制统一不能得到保证。在一些情况严重的地方,设在地方的国家法院在某些方面、某些时候成为代表地方特殊利益的地方法院。  司法权地方化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几种表现7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

3、且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标准。我国在宪法和普通法中,也对司法独立作了原则性的确认和规定。但以上谈到的司法权地方化倾向,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独立原则的实施,也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一)司法权地方化最突出的表现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司法公信力在地方保护面前荡然无存。  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地方的法院和法官在审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民事经济案件的活动中,受地方经济利益驱动,不顾法律和事实,偏袒本地区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对外地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不立案或不及时立案;对跨地区的涉及本地区当事人的案件则争夺管辖权;在裁判过程中处处为本地当

4、事人开脱责任或谋取利益,任意曲解法律以做出明显对外地当事人不公平的裁决;对外地司法机关的工作不予配合甚至予以刁难;对外地当事人胜诉的案件执行不力。另一方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还表现在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务时,往往对本地行政事业单位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如需要财政、房管、银行协助执行时,这些部门或推三阻四,或拒绝配合。法院如要对单位或个人采取罚款等措施,通常情况下都会有本地党政领导出面干涉,要不就是在法院拔款、办理有关证照等事务时故意刁难。最近几年法院系统采取异地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案件增多、效果较好也折射出地方保护日趋严重化。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发展和蔓延,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5、,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对那些未受到法律平等对待的当事人而言当然没有司法公正,司法公信也就无从谈起。  (二)司法权地方化让司法公信力在党委、政府决策权面前受到挑战。7  一些地方的党委在事关本地区局部利益问题上,往往以党委“指示”来干预法院依法办案,政法委员会往往成了司法机关“联合办公”的机关,司法机关也就往往以“为改革开放护航”为借口滥用司法权。在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的案件中,地方政府往往可以通过案件协调会、通气会等形式表明地方政府部门的意见。行政首长的指示、批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法院的审判。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让涉诉老百姓更关注党委政府的决策或是长官意志而不去管

6、法律层面的是非曲直。“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说的是参加诉讼双方往往会找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给主办法官施加压力以求诉讼上的胜利。这句民间谚语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群众不信司法公平、正义而信权力、关系的社会心理。  (三)司法权地方化使地方性规则高于法律法规现象屡禁不绝,司法公信力丧失法制根基。  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文件,明显违背宪法、法律规定,但这些“土政策”的效力在其本地往往高于法律法规的效力,甚至取代法律法规。去年,某县政府出台一个文件,其中要求法院在变卖、拍卖国有资产的时候,必须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洛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种子代繁纠纷案

7、”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这起案件中,洛阳中院在判决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而拒绝适用地方人大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引发了省人大及市人大的干涉。这一案件也引起了法学界不小的震动。这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些现象令人深思。  (四)司法权地方化导致的司法行政化,使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合理性怀疑。7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在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权地方化让许多当地政府自觉不自觉地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对司法机关而言,政府抓计划生育要抽调,森林防火要参加,招商引资任务要完成,等等。这些与审判、检察工作有关无关的种种活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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