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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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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对入世挑战转变司法观念 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可以预见,入世后涉外纠纷会大量地涌现,其中包括政府和外企之间的,还有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国公民和外国企业之间。这就要求中国法官必须按世贸组织的规则解决纠纷,不论与当事人是何种关系,都应该站在中立的立场,严格按照法律判案。由此看来,入世对于我们法律领域的影响不仅仅在于具体法律的“立、改、废”,更深刻地在于它对于我们的司法公正与独立提出了要求,对于我们的司法制度改革和现代司法观念的建立提出了要求。 首先,我们要注重革除过去司法制度所存在的泛行政化弊病 一个时期以来,司
2、法改革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由于以前的改革是按照中国司法自身逻辑和自我设计在进行,许多弊端得不到彻底根除。入世则无疑给司法改革注入一种不容回避的推动力。在一个封闭的小天地里,制度的弊端或许可以容忍,甚至可以习以为常,改革的步子也可以迈得慢些,但是一旦融入了世界,就变得不可容忍了,不可回避了。可以说,不论是观念上还是实践中,我们离现代司法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离世贸的要求也有差距。这些弊端很多,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是:我们的司法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也就是说,司法本身在按照一种非司法的规律在运行,而人们对司法的职能定位也发
3、生了扭曲,很多不该司法做的事司法在做,很多司法应该具有的特性却荡然无存。 我们经常在新闻媒体上可看到这类的报道:某法院主动为当地企业追索债务,为企业修订合同,为企业培训法律人才;某法院大力开展法律咨询,找案上门;等等。这类报道体现了法院组织法官四面出击、八方服务,字里行间充满了对法院和法官的褒扬之情。但是当我们从司法本身的特性和职能来分析这些行为时,就不能不有所疑问。 法院是居中裁判的角色,对于纠纷的处理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立法机构可以积极地推动某些领域立法的发展,行政机构应当主动地行使和完成立法机关所赋予的使命,但是
4、,法院却只能以消极主义的方式行事。“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西方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所揭示的行为特征是与法院作为裁判机构的性质密切关联的。作为纠纷的仲裁者,司法机构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让当事人接受裁决结果,才能得到社会的持久支持。假如司法者采取主动的行为,势必将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难以保持公正的面目。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权的要义不在于其主动性,而在于其消极性和被动性。 那么,为什么长期以来背离司法特性的行为却被社会舆论褒扬呢?这其实是“泛行政化”对司法影响的结果。在上述活动
5、中法院承担的并不是真正的司法职能,所完成的其实是一种行政性的任务。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以行政的标准来看待司法机关,一系列强有力的行政性的观念、行政性的力量扭曲了司法的特性。“泛行政化”影响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司法受历来强大的行政性观念、行政性力量的干扰,司法不独立,甚至成为“附庸”;二是司法机关本身被行政化、法官被官僚化了。可以说,目前司法制度中的所有弊端的病根就是“泛行政化”,而司法改革首先要做的就是把司法从行政化的东西中独立出来,还司法以本来面目。 其次,我们要认识到司法地方化的危害性,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6、 如果不同地方的两家企业打官司,对司法管辖权的争夺往往成为焦点,这背后隐含的心照不宣的秘密就是:自己地盘上的法院会保护自己的企业。我们不能就此片面地责难法院,因为法院也是身不由己。实际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有来自地方政府的各种招呼。因为企业是地方收入的来源,企业的损失也就是地方的损失,地方行政权便会对司法权施加影响和压力。我们知道,法院的经费是由地方财政拨给的,法官也是由地方任免的。从人的本性来说,对一个人的生存有控制权,就等于对一个人的意志有控制权。法院作为一个法人,同样也具有类似的特性。为此,司法权就往往屈服于
7、地方行政权。试想,如果当地企业输了垮了,本地经济滑坡了,谁来给法官发工资?谁给法院拨经费?于是,司法地方化就顺理成章了,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甚至一些基层人民法院成了地方政府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政府从事计划生育、收粮征税等工作。很难想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入世后如果一家地方企业和境外企业打官司,当地的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如果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不解决,世贸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就会遭到破坏,从而引发国家间的贸易争端,长期下去将严重影响中国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对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仅仅依靠法院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是
8、不够的。我们要从体制上加以改革,改变法院的人、财、物要仰赖地方的状况,最好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支出,从而减少地方对法院的干扰,保证法院独立审判。 第三,我们要以应对入世挑战为契机,搞好制度创新,切实强化法官素质 加入世贸组织,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实现司法公正,最根本、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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