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确定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本案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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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的确定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本案的适用  [案情介绍]  原告(反诉被告):某有线网络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某数据网络公司。  原告诉称:1999年12月2日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订购宽带网络产品的《订购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70万美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被告作为合同的外贸代理商,负责代理该公司办理设备进口、清关及向供货方支付货款。据此,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2月3日签订一份编号为YF99118号合同,约定购货款为人民币31545405.2元。2001年8月,原告得知购进设备税款已全免,遂要求被告退还全部税款,被告不予理会。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答辩

2、称:因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就已在办理相应的免税手续,且1999年12月17日相关政府部门已予批准。原告早在此时就已知该设备为免税的,应在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内提出退税款的主张,原告于2003年才提出诉讼,其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被告还反诉称:2000年4月4日我司依约向原告交付合同项下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投入运行至今。而原告尚欠3154541.2元未付。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偿付下欠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2日原告同某境外公司签订总价款为270万美元的宽带网络设备的《订购合同》一份。次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编号为YF99118号《合同》。

3、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购买被告宽带网络设备一套,数量详见《订购合同》所订配置清单,价款为人民币31545405.诉讼时效的确定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本案的适用  [案情介绍]  原告(反诉被告):某有线网络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某数据网络公司。  原告诉称:1999年12月2日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订购宽带网络产品的《订购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70万美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被告作为合同的外贸代理商,负责代理该公司办理设备进口、清关及向供货方支付货款。据此,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2月3日签订一份编号为YF99118号合同,约定购货款为人民币31545405.2元。200

4、1年8月,原告得知购进设备税款已全免,遂要求被告退还全部税款,被告不予理会。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答辩称:因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就已在办理相应的免税手续,且1999年12月17日相关政府部门已予批准。原告早在此时就已知该设备为免税的,应在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内提出退税款的主张,原告于2003年才提出诉讼,其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被告还反诉称:2000年4月4日我司依约向原告交付合同项下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投入运行至今。而原告尚欠3154541.2元未付。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偿付下欠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2日原告同某境外公司签订总价

5、款为270万美元的宽带网络设备的《订购合同》一份。次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编号为YF99118号《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购买被告宽带网络设备一套,数量详见《订购合同》所订配置清单,价款为人民币31545405.2元。合同还对交货地点、期限、付款方式等其它事项做出约定。同年12月1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内容为委托被告作为《订购合同》的外贸代理商,负责办理设备进口、清关及支付货款事宜的《委托书》。同月28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再次确认合同总价款人民币31545405.2元并重新约定付款方式。2000年4月4日被告将设备全部交付给原告,2001年4月17日

6、原告与设备安装调试公司签订终验证明书认定终验合格进入系统维护期。同年8月海关核查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时原告得知该批宽带网络设备被批准全部免税,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已由报关员陈某持原告委托书于2000年3月31日签收。原告此后拒付剩余货款人民币3154541.2元并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退还税款。  另查明,该市经济委员会于1999年12月17日批准了原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告知该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0年2月15日,省经贸委核发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海关在审验进口该项设备后,于2

7、000年3月31日正式下达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通知。  被告因为无进口代理资格,又于2000年1月8日同有进出口代理权的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代理协议。而该电子公司则将海关报关的具体工作委托另一公司报关员陈某办理。陈某在办理海关及清关手续过程中未与原告接触,到海关签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书后,亦未告知原告。  [焦点透视]  从双方诉辩的主要内容不难看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了价款、时效、欠款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三项内容又正好是本案所要辨析的关键。YF99118号合同及补充合同中所约定的设备总价款是否包含了购买该套设备的关税与增值税是首先要查清的事实,该项事实

8、的认定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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