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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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1、金融业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财税[2008]1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2、、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①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303号)。  ②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220号)。  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52号)。  ④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

3、2000〕78号)。  (4)、财税[2003]16号规定,融资租赁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财税[2003]16号规定,受托收款业务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国税函[2001]770号

4、文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根据银发[2000]21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8)、国税发〔1991〕155号对借款展期合同规定暂免印花税。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

5、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9)、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同业拆借合同不征印花税。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  (10)、按照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要求,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不征印花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印花。  (11)、财税[2001]10号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减免:  ①、对资

6、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②、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③、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④、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

7、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⑥、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 (12)、财税[2003]141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①、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②、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④、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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