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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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  一石激起千层浪!以此形容《无极》导演陈凯歌与模仿之作《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下文简称《馒头》)引起的口水战以及版权争鸣,恐不算过分。本文认为,从中国版权历史的眼光看,“馒头血案”纠纷最值得一提的地方是,它让我们开始深入思考“戏仿”即“滑稽模仿”(本文视之为同义词)与版权、乃至人身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甚至,“戏仿”是否属于侵权的例外?《馒头》是否属于戏仿?它是否侵犯了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会影响到版权保护的范围与程度,也将影响“戏仿”这种艺术手法在我国文艺创作中的命运。  本文将以《馒头》纠纷为起点,讨论“戏

2、仿”的艺术特征、版权属性、国外版权法上的态度,并具体分析《馒头》所呈现出来的版权状态。  一、戏仿:艺术手法与版权法理  “戏仿”是文学艺术史上常见的艺术手法与风格。不少国家的立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更有不少司法判例。从版权法上认识、处理“戏仿”问题,必须充分考虑“戏仿”的艺术特征以及版权保护的宗旨。  1.作为艺术手法的戏仿  “戏仿”即通常所谓“滑稽模仿”,美国版权法律背景下的用词是parody.作为文学艺术创作中常见的艺术手法和风格,“戏仿”具有复杂的形态,对它的全面认识,恐怕需要一篇长长的论文、甚至专著。在一本编译图书[1]的介绍中,“滑稽模仿”的英文

3、表述有多个,其具体手法与审美形态也有多种,Parody最为常见。滑稽模仿的基本定义是:“一种不协调的模仿。亦即模仿某严肃的文学作品(或文学体式)的内容或风格,通过其形式、风格与其荒谬的题材、主题彼此不协调而产生一种喜剧效果。”它是一种讽刺手段,讽刺对象可以是被模仿的作品或文学体式,也可以是它表现的题材本身,也可以两者兼之。文学艺术史上,滑稽模仿最常见于叙事文学、舞台表演,以及绘画等艺术形式。早在古希腊阿里斯妥芬的喜剧中,戏仿已经存在,文艺复兴以后更为常见。如莎士比亚、蒲柏、费尔丁等都曾熟练运用。绘画方面有人们都很熟悉的那个长胡须的蒙娜丽莎。——可以说,没有滑稽模仿,

4、西方文学艺术史就要改写,就要大大失色。  简单而言,“戏仿”有这样几个构成要件:第一,它是对他人作品的模仿,主要是借用原作的题材、人物等内容;第二,它的美学形态是滑稽的、喜剧性的,而不是严肃的、悲剧性的、或崇高的;第三,通常情况下,模仿的目的是批评原作,因为具有滑稽、喜剧性,这种批评表现为对原作的讽刺。批评的目的可能是严肃的,但其方式与风格则是不严肃的。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滑稽模仿有多种形态,如何从版权法理的角度看待它,则不能完全限于上述文艺理论上的分析。  2.戏仿与版权侵权:学说分析  因为滑稽模仿是西方文学艺术的传统手法,更由于它经常作为批评公众人物和文艺

5、作品的手段,具有强烈的讽刺性、批评性,常常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侵权之争(包括版权与人身权),西方法律与法学就特别关注这一现象。  在版权法的语境下,由于滑稽模仿是对他人作品的模仿,存在对原作的复制、修改等问题。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对原作的版权侵犯,必然面临法律的检验与考量。焦点往往在于:这种模仿是否构成对原作的复制,从而侵犯原作权利人一系列的权利。  西班牙版权法学家德利娅?利普希克在其所著的《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前后有两处论及滑稽模仿。一是作为演绎方法,一是作为版权限制。这便表明,滑稽模仿包含着对原作的复制、演绎;同时,它还理由成为版权保护的例外。“滑稽模仿就是对一部严

6、肃作品的荒唐可笑的模仿。这是一种在内容安排和表现形式上富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2]在有关滑稽模仿是否可以自由为之的不同观点中,利普希克表达了对于这种观点的重视——“滑稽模仿权如果需要经过被模仿作品作者的事先授权才能行使,这就等于不公正地判处了一个文学种类的一大部分内容的死刑,同时也判处了一种批评自由形式的死刑。”[3]持这种观点的人当然是存在的,但它在欧美版权法学说中,似乎很难找到。  综上述,一种符合滑稽模仿艺术要件的创作手法,如合乎下列条件,便可构成版权保护的例外,即免于版权侵犯:(1)模仿具有再创造性甚至独创性,它要求滑稽模仿必须是模仿者按照自己的意图和艺术

7、手法进行了新的安排、改变,而不是生硬地照搬原作;(2)模仿不只以引起公众对新作品的关注为目的,也就是说,模仿的目的应具有社会意义,通过在新作与原作之间的联想、比对,让公众对原作进行新的认识。否则,模仿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借此吸引公众对新作的关注,则属于搭便车行为;并且(3)讽刺、批评的对象是原作本身,如原作的主题等,而不涉及作者本人。这样,一种创作手法是不是滑稽模仿,是否构成版权侵犯,是否可以成为版权保护的例外,就需要从上述几方面进行检验。它们构成了版权语境下判断滑稽模仿适当性的基础。  必须强调,容忍、甚至鼓励滑稽模仿,是版权保护之法理的必然结果。如果把滑稽模仿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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