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法上的滑稽模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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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商标法上的滑稽模仿问题  摘要:滑稽模仿原本只是著作权法下特有的概念,是通过对原有作品的实质性内容或其主要艺术风格加以模仿,并通过运用夸张的喜剧性的艺术手段所创作的具体作品或段落,其主要目的是对原作品进行批判,或者达到某种幽默、讽刺的效果。而商标原本只是一个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记或符号,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商标突破了原来的标识功能,越来越多的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的象征,蕴涵着丰富的文化内容,尤其是驰名或著名商标,它的象征作用更强,因此使得商标也越来越多成为滑稽模仿的对象。不仅国外,我国也频繁出现这种现象,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

2、一现象的规范却存在盲点。本文对滑稽模仿以及相关的法律理论进行了综合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了合理建议。关键词:商标滑稽模仿;合理使用;立法思考一、商标滑稽模仿界定(一)滑稽模仿的含义12滑稽模仿,原本是一种古老的文学形式,最早使用于文学评论领域,其历史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通常被人们用来进行批判或讽刺某种社会现象,是通过对原有作品的实质性内容或其主要艺术风格加以模仿,并通过运用夸张的喜剧性的艺术手段所创作的具体作品或段落。在法学领域,滑稽模仿原本是版权法下特有的概念,“滑稽模仿”一词就是“作品滑稽模仿”的简称,源自英文p

3、arody,其原意是“对作品具有特色的风格加以模仿,以达到滑稽或嘲讽效果”。《布莱克法律大词典》在知识产权法上将滑稽模仿定义为: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我国学者冯象认为:“戏仿通过刻意安排对比,让读者一下就看出了原作的影子,从而刺激他的想象,达到取笑、批评、颠覆原作的思想情调和立场的目的。”(二)商标滑稽模仿的含义和特征12滑稽模仿最早出现在文学艺术领域,模仿的对象是具有表达内容的具有一定名气的作品。但是商标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种符号标识,是商品生产者或

4、服务提供者为识别其商品或服务来源而在市场上使用的一种标识,不具有著作权作品所具有的鲜明的表达性,从两者的特征上来看,似乎滑稽模仿与商标不会相关。但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商标突破了原来的标识功能,越来越频繁的成为某种社会文化的象征,并且承载了一定的文化内涵,尤其是驰名或著名商标,其表达性更强,大部分情形下一个品牌都有一个明确的市场定位,并展示一种理念和一类文化,这成为商标越来越多成为滑稽模仿的对象的原因。结合以上对作品滑稽模仿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商标滑稽模仿可初步定义为:对驰名或著名商标的构思、构成要素、特征或主题风格等加以夸张或是巧妙

5、的改变,进行独创性模仿,突出模仿方面的特点,使公众自然的产生对原驰名商标的联想,通过对比,形成反差,从而达到模仿人所欲追求的幽默和讽刺的娱乐效果。必须强调的是,商标滑稽模仿在手法上也必须是对原商标的转换性使用,既模仿又创作,因而商标滑稽模仿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模仿性。它来源于原商标,又不同于原商标。商标滑稽模仿的创造性必须以原商标为基础,必须是以原商标独特的构思、构成要素、特征或主题风格中的一个或是多个因素为模仿对象而形成,脱离了这种模仿性,就会造成滑稽模仿在表达上的缺失,则滑稽模仿存在的可能性就无从谈起。第二、创造性。商标滑稽模仿是在原

6、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的视角、或新的理念等创造性的改变,而不是对原商标的构思、构成要素、特征或主题风格一种的再现,商标滑稽模仿相对于原商标越是具有独创性,就越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免责事由。12第三、幽默性。商标滑稽模仿顾名思义可知这种以商标为原型的模仿必须具有幽默性,如果是将原商标与一些不洁或毒品等东西相联系,即使对原商标使用的非常巧妙也很难让人从中有种愉悦的感觉,这种情况下的模仿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商标滑稽模仿。第四、模仿对象的特殊性。商标滑稽模仿的模仿对象一般都是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由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公众心目中具有一定

7、的影响力,其所代表的社会观念或是所追求的生活理念往往被人们所熟知,而滑稽模仿要达到幽默和讽刺的效果首先必须要引起人们的关注,模仿者就是借助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大的影响力和强的文化代表性来达到喜剧的效果。第五、免责的不确定性。商标滑稽模仿并不一定可以成为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当商标滑稽模仿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丑化或是使公众对滑稽模仿与原驰名商标产生混淆,势必会影响企业的商誉和权益,此时滑稽模仿就不能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1]二、商标滑稽模仿的度:合理使用与侵犯商标专用权之界线商标滑稽模仿的合理与损害其实只是一步之遥,如果不能掌握火候,滑稽模仿很可

8、能对原商标造成侵害。在对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滑稽模仿中,滑稽模仿的目的常常是讽刺和幽默,极有可能造成商标混淆或淡化,从而与商标权产生冲突。12(一)合理使用1、确定商标合理使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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