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司法透明的理论_实践与挑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司法透明的理论、实践与挑战华莱士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在亚太做也应该保持公正、公平。公众不会相信一个秘密法院,越是公开区都参与过司法改革工作,、,·,。地区除了越南缅甸外我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改和越有透明度的法院才越会是一个公正的法院即使法院的有些我。,东西,革状况进行过考察这里我想首先分析司法透明的理不能向社会公开也应当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不公开的论基础,然后介绍一下司法透明在实践中存在的几个具体问题,最范围。案件的卷宗应当让公众自由地查阅。让公众查看卷宗没有什。,后想就。么害处现在很多国家的法院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以保证让司法透明可能遇到的挑战提出自己的看法’。,、公众
2、看到法院的卷宗还有的地方借助科技手段通过网络以无纸一权利司法透明的理论根据—“”。,化。,首先让我们来分析权利这个词我们通常认为权利就是宪的形式让人们看到案件卷宗材料在美国也是这样世界各国的’。法或法律赋予的、公。公民可以很方便地在网络上看到法院的文件民应当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具体到司法透明问题上,公民是否有权利知道法院在做什么呢要回答这个二、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对,问题必须首先弄清楚法院的主人是谁或者说法院是谁的法院于一个不是司法系统的人来说如果一个法院把什么都给,·,,上个世纪年代我开始做法官在这之前我做了多年的律你看而另一个法院将什么东西都不给你看你是愿意相信哪一
3、个。,,师在做律师时候我认为法院属于律师的法院当我做了法官之法院呢所以法院应该打开大门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公众更多的信‘。,后,我。实际上,法院既不是律师任和支持当然司法透明会有很多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应该有充分又认为法院应该属于法官的法院的,也不是法官的。法院应该是属于国家的,而国家是属于人民的,的理由。我到过一个国家,那里的法院无论网上还是纸上,都能找所。到相关文件,这是非常重要的。要打官司的人,只要打开法院办公以法院实际上应该是人民的法院,·室的电脑,就知道。,我每次来中国印象最深的就是中国法院都是人民的法院下一步会发生什么事情在审判结束的时候当。,。而法官只是法院的管理和监督人
4、员正因为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所事人能够知道自己的命运许多打官司的人最开始都认为自己会。,。。赢如果后来输了他们就会要求法院说明理由法官应该把裁判以人民就有权利知道法院的任何情况这就好像如果某人拥有一,。,,,,、。幢大楼那么他就有权来监控这幢大楼一样因此从这一点来看理由清楚地告诉当事人他们为什么会输要摆事实讲道理如果,,,。你是,。现在许多司法如果不保持透明那么对于法院的主人来说就是不公道的当事人你一定想知道这个裁判结果是怎么形成的,·,,法院的主人到法院之后他应该了解什么呢比如某人被指控国家法院的判决书在网上都可以看到不仅是当事人其他公民也,,。。犯了一级谋杀罪他在被起诉后应该了
5、解哪些东西呢我想他首可以看到这样做可以让律师更好地理解法律问题是什么在这种,。先应该知道案件的审判程序,应当知道合议庭作出判决的正当程情况下司法效率也会相应地提高。。,序大多数法院的裁判规则是法院自己制作的我所供职的法院,,。有些裁判规则来自联邦和各州的规定这些都是公开的都是我们另一个问题就是法院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年我曾来过中国法院。当时中国最高法院的负责人问我,怎么改革司法制度,才操作的规则。只有这些规则是公开的,公民到法院来才知道该怎么能够更好地吸引西方投资者我认为他很聪明,他当时就看到中国做,当事人才知道打官司会面临什么情况。还有就是审判制度的公。,·。,。的未来在很大程度
6、上要靠外来投资中国经济要可持续发展人民开任何人都可以进来参加案件的旁听现在中国在这方面做得,。。,可,获得较高的生活水平这是非常重要的当投资者看到眼前是一个很好中国公民通过电视以在自己家里看到审判过程他们觉。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时,他才会来这里投资。我们应该让外商投资得自己是法院真正的主人这样会伤害谁呢我想不会伤害任何人者知道,中国法院是透明的。吧。,,,还有法院预算和经费情况,在一些,在司法透明问题上我们应当认识到法院的责任不仅仅是审另外国家很多年来都认理案件,法院也是在把持着国家的未来。我们的国家今后应该怎‘为这是很秘密的。么法院的经费是从哪里来的又是怎么花的法官走,这也是法
7、院应当承担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是不是有些东西的工资是多少这些情况公布后,公民也许会认为法院经费太少。,,不能告诉人,了比如美国这么富裕的国家法院经费只有不到的财政预民或投资者是不是必须用一块毯子把审判过程掩盖。,而且,。,着呢比如一些政府秘密其实这种情况应该很少即使这样算如果公民知道法院经费太少他们就会有一个认识要求给法本文系美国联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华莱士先生在中国成都举行的司法透明国际研讨会年月日至日上的系列,由谁高人。,。发言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胡夏冰博士根据发言录音整理而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