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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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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拓邦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十四楼电话:0755-83025555传真:0755-83025068邮编:5180345-1-1拓邦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法律意见书目录第一节声明第二节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1-5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1-6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5-1-6四、发行人的设立………………………………………………
2、…5-1-11五、发行人的独立性………………………………………………5-1-12六、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5-1-13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5-1-13八、发行人的业务…………………………………………………5-1-16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1-16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1-22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1-26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1-26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3、…………………5-1-27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1-27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1-28十六、发行人的税务…………………………………………………5-1-28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5-1-29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1-30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1-30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1-30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1-31二十二、本次发行
4、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5-1-315-1-2拓邦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法律意见书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本所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本次签名的经办律师发行人/拓邦电子/公司指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指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发起人指2002年8月共同发起设立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包括4名自然人股东及1个法人股东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指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招股书》指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
5、书》(申报稿)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章程》(草案)指经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的《章程》(草案)章程指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章程》(草案)以外的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工商局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5-1-3拓邦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法律意见书广东
6、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声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承诺:本所律师依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7、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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