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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广东商学院本科教学条例》等11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粤商院〔2005〕120号各教学、教辅、科研、机关、直属单位: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学校对原来的《广东商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等六个教学管理方面的文件进行了认真、细致地修订,并新制定了《广东商学院本科教学条例》、《广东商学院双学位教学管理办法》、《广东商学院教师工作规范》、《广东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要求》、《广东商学院本科生试卷与毕业论文(设计)检查办法》。上述11个教学管理文件业经院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2、照执行。特此通知。附:广东商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广东商学院教学计划执行管理规定广东商学院教师工作规范广东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要求广东商学院期中教学检查办法广东商学院期中教学检查课程教学情况记录表广东商学院期中教学检查情况汇总表广东商学院课堂教学听课记录表广东商学院课程教学学生问卷调查表二O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后附节选广东商学院本科教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教学工作职责,规范教学过程各个环节,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
3、本条例。第二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高等学校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开展科学研究、从事社会服务等多种职能。各种类型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都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为培养人才积极做好服务工作。第二章教学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校教学工作,要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经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务会议讨
4、论决定,有关教学及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第四条建立校、教学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管理、有管理专长的管理人员组成,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第五条建立和健全以校长为首的校、教学院(系、部)、教研室三级教学管理体系,加强教学体系的纵向、横向协调一致,逐步建立起自我激励、自我约束-2-的教学运行机制。第六条校长主要负责对教学和教学改革的决策和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的学科、专
5、业发展规划,提出教学改革和教学工作的目标,并在实施中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第七条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执行校长的决策,协助分管副校长对教学和教学改革工作进行具体的组织和协调,保证全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协助分管副校长对全校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进行定期性检查评估。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为基层、为教学服务的工作,积极、主动提出有关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制定的各种教学规章制度,把好教与学的质量关。第八条教学院(系、部)是一级教学组织,
6、负责对本教学院(系、部)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第九条教研室(学科组)是教学基层组织,教研室(学科组)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作为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师资培训,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加强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等。教研室(学科组)要重视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第十条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教书育人是教师的主要职责。教师应当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教书育
7、人,为人师表;遵守规范,严谨治学。第十一条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要经常学习党和政府以及主管部门-3-的有关方针、政策,学习教育科学和教育管理科学知识,探索和总结教学管理规律,熟练掌握现代技术在管理中的运用,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教学管理水平。要牢固树立管理育人的思想,严于律已,严格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讲究工作效率,热情为教学服务。第三章教师第十二条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教学工作由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共同承担完成。专职教师,是指取得国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教学为职业、受聘承担校内教学工作的人员;兼职教师,是指其他
8、高等学校教师或以其他社会分工为职业、受聘承担校内教学工作的授课人员。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受聘可以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取得教师职务,既具备了承担相应本科教学工作的资质,也要履行相应的教学职责:1.助教承担本科课程辅导、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和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工作;特殊情况下,承担体育、大学外语、计算机基础等本科公共性课程和专科教学工作的助教,经评定合格,可以承担一门课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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