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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商法市场本位论——兼论商法的独立性new》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万方数据◇周晖国商法市场本位论——兼论商法的独立性◇王建文范健论公司财产独立的价值及其法律维护——以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在逻辑与变革取向为中心主持人语近年来,中国商法研究取得了飞速发展,尤其在关于中国形式商法以及商事部门法的立法该如何取舍等重大理论问题方面的深入探索,大大推动了我国商法研究的发展。毋庸置疑,相对于较为成熟的民法理论而言,商法理论还远未成熟。因此,除了应继续坚持对商法具体制度、具体问题作深入研究之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对商法基础理论包括各商事部门法基础理论的深入、细致研究。本期所刊发的两篇论文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周晖国先生的《商法
2、市场本位论——兼论商法的独立性》一文,明确提出了商法是市场本位之法的论断,并基于商法与民法的比较、商法发展趋势的分析,肯定了商法的独立性。现代商法究竟应走向何方,是一个世界性的理论难题。对此,固然不能轻易作出判断,但针对若干看似无研究价值、实则尚待探索的问题展开研究,以便在新的认识基点上寻求可行的理论建构,确实是一种必要的研究取向。就周文所提出的商法市场本位论的判断而言,其主要价值就在于,基于商法应以市场经济及市场交易为存在与发展的依据的认识,可以明确未来商法的制度建设应主要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而不必过于拘泥于域外商法的立法实践。
3、因此,中国商法以何种形式走向何方,实际上应当更多地依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而最大限度地排除过于狭隘的唯理性、唯经验的影响。王建文、范健两位合作的《论公司财产独立的价值及其法律维护——以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在逻辑与变革取向为中心》一文,是在我国新《公司法》基础上对公司法领域的基础闯题所作的新研究。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及其法律维护乃各国学者长期研讨的课题,我国学者也对此作了大量研究,出版了一系列较有影响的著述。但相关研究大多停留于公司资本制度本身,未能深入挖掘构成公司法律人格要素与独立责任物质基础的公司财产独立的内在价值,尤其是未能据此探讨公
4、司资本制度的内在逻辑及其变革取向。因此,本文以公司财产独立的制度价值及其法律维护为视角,考察了公司资本制度存在与变革的内在逻辑,明确了其制度价值的局限性,提出应缓和传统公司法僵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及相关规范。类似于此的问题,在公司法中还有许多,而这些问题在理论研究上的缺失,使中国公司法的制度建设失去了应有的理论支撑。因此,我国公司法研究既要坚持立足予公司实践进行具体的应用性研究,又要立足于理论体系进行抽象的基础性研究。只有如此,中国公司法的制度完善与法律适用才能具备必要的理论与实践基础。雷万方数据·当代经济法学研究·JOURNALOFNAN
5、JINGUNTVERSITYi旦堂!!出:翌!!!鲤!!!型麴型兰堡些塑2些i:!!Q鱼商法市场本位论+——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周晖国(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摘要:商法在我国兴起的时间不长。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由于现实的需要,逐步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范。但商法理论的研究一直落后于商法本身的实践,以至于在我国还没有相对成熟的商法理论,也没有相对完备的商法体系,甚至连商法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理论和实践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因此从法律本位的视角来研究商法的特性及其独立性,具
6、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键词:法律本位;商法;市场本位;独立性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278(2006)05—0046—08一、法律本位与商法本位法律本位是研究法律的性质、价值、功能以及界定法律部门的一个最基本的范畴。尽管对法律本位的认识和表述存在不同观点的差异,但对法律本位的认同大体是一致的。对什么是法律本位,学术界具有不同的见解。笔者经过梳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中心说。即法律的中心或重心。“法律本位,亦即法律的中心目的,或法律的中心任务。”[1]“‘本位’是一种工具JI生的分析方法,
7、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嵋。旧中国民法学者胡长青也认为,法律本位即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1(2)基础说。即法律的基础或根基。认为“本位”一词不过是基础、根基、出发点和逻辑起点的意思。有学者引用《词源》对“本”的释义,本就是事物的根基或主体,因此本位就是根基或基础。(3)价值说。即法律的价值取向或侧重点。认为法律本位是对法律调整系统价值指向的一种比较通俗易懂和约定俗成的概括,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值目标中的侧重点,表明一个法律体系
8、的终极关怀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问题。Ho(4)利益说。即法律所体现的利益倾向。“法律是在对利益关系的调节和整合过程中体现其生命力和价值的,离开了利益关系也就无所谓法律。在法律所调整的众多利益关系中,个人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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