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法与商法论商法的独立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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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民法与商法论商法的独立性 一、商事与民事的联系与区别  (一)商事与民事的联系  商事,顾名思义,是指商业上的事务,商业应当包括现代社会出现的一切与交易、服务、生产等领域相关的经济活动,其中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交换和流通,也应当包括当代社会中出现的大量的服务、生产类的经济活动。其涵盖的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所谓以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为核心的行为体系,而是以企业的组织、经营行为为核心的组织与行为的综合性体系结构。因而,其标的已经从传统的动产和有形财产,而发展为如今的不动产、无形财产、票据、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等,都可以成为商的标的;其行为已经从买卖、代

2、理、票据、运输、保险、海商等,发展为如今的诸如信托、证券交易、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贸易等,都不同程度地可以成为商业行为的一个部分;其主体已经从自然人为主,发展为除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且,企业已成为最主要的商主体。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新兴行业信息产业与其他高新技术产业,都将不断地加入到商的范畴,从而使商的领域不断延伸,生物的基因、互联网上的信息、技术等都可以成为商的标的。所以说,商事的范畴绝不是固定的和封闭的,其必将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发展性和超前性应该是商事范畴的最基本的特征。民事,顾名思义,即指民间的或市民的事务,其内涵应当包

3、括民间的或市民的一般性的、普遍的事务,它是以人为核心的事务。  (二)商事与民事的区别  1 价值取向不同  商事与民事同样属于私的范畴,但是两者的价值取向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其最具代表性的差异表现在,民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和谐,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而商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换句话说,商事活动追求的是经济效益,而民事活动追求的则是一种平等、和谐。也就是说,民事活动追求静态的和谐,而商事活动则追求的是动态的获取,商事与民事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既说明商事与民事具有不同的目的和追求,更说明商事与民事具有不同的作用

4、与存在价值。  2 后果不同  由于民事活动追求静态的和谐,而商事活动则追求的是动态的获取,因此,商事活动的手段则很可能导致不和谐的因素,甚至会引发纠纷和矛盾,但这并不是说民事活动就不产生纠纷和矛盾,而是说商事活动产生纠纷和矛盾可能性要大于民事活动,因为,商事活动追求利益的本性,决定了其采取的手段可能要比民事活动来的更激烈。因而,二者所发生的后果就可能不一样。  二、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  国内外法学界一般认为,民法乃调整商品经济一般关系的法律,对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提供了一般规则,但其也只是提供了一般规则。对于主要表现为商事法律

5、关系的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复杂形态,则必须依赖于商法调整,由商法提供具体规则或特殊规则。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联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乃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3  如前所述,民事与商事二者同属人们私的事务,且相互依存。因而,它们在法律调整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人们习惯性地将其联系在一起,合称为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事关系。只不过,民法作为私法领域之一般法或基本法,属于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作为私法领域就特殊的商事法律关系作出具体或特殊规定的特别法,属于具体化的法律表现,因而其行为性质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是,广义的法律行为则必须依赖于民

6、法与商法的共同调整,缺少了民法,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将缺少一般规则:缺少了商法,属于一般规定的民法将对特殊的或具体商事交易中的法律行为即商行为无能为力。因此,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需要民法与商法的密切配合,二者同样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2 民法的主体制度可以作为对于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性规定。  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不管是否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其法律地位的最终确定都是由民法上的主体制度来完成的。商法上的主体制度即商主体制度实际上只不过是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而已,或者乃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具体到具体的商主体类型,如公司制度无非民法中法人制度

7、的一种最典型形式,合伙企业制度无非民法中合伙制度的典型或高级形态而已。  3 民法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和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必须以民法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为前提。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 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价值取向主要涉及价值界定、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等问题。如前所述,民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和谐,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而商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 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主体具

8、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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