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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2011年众和系统强化班杨帆(女)三国法讲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众合学校www.zhongheedu.com众合学校2011众合系统强化班三国法主讲杨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B座1101室电话:010-82168889网址:www.zhongheedu.com1www.100kz.com众合学校www.zhongheedu.com国际公法讲义(2011年)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包括国际习惯:反复实践的产物;一旦形成,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一、国际公法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
2、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排除错误、诈缔约权(国内法)欺、贿赂、强迫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
3、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国按保留范围保留所涉规定改变相应条在两国之间视约条款为不存在接受保留国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B座1101室电话:010-82168889网址:www.zhongheedu.com2www.100kz.com众合学校www.zhongheedu.com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甲乙、、后乙丙约先、
4、、约丙丁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有效性解释;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第三方解释,中立;缔约方解释,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解释5、条约的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民商事条约: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WTO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宪法无统一规定)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5、二、国际法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包括明示和默示(主动起1、国家主权豁免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B座1101室电话:010-82168889网址:www.zhongheedu.com3www.100kz
6、.com众合学校www.zhongheedu.com★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与领土有关:继承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国家继承财产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非条约继承档案继承: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债务继承分离、分立:协议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国家非恶债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
7、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4、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还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5、联合国的组织机构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大会简多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维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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