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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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资料仅供参考2013年超级系统强化班国际公法讲义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2、(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4、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1)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2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

3、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

4、的不法行为,国家一充责任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D、危难或紧急状态各部分制度: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

5、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2)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和紧追权(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原则上不能是对象;C、紧追权的限制: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大陆架:(1)界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

6、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2)权利内容:A、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B、沿海国行使对大陆架的专属权利不需要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但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

7、些条件下可以免缴。(三)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1、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2、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3、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包括: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特别注意:《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

8、和本国国民的法律关系★防止气候变化:(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3)减排折算方式: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②“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③“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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