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事证据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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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7月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ul.2007第26卷第4期JournalofAnqingTeachersCollege(SocialScienceEdition)Vol.26No.4中国古代民事证据法的特点X蒋铁初(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中国古代民事证据法主要体现为判例及司法官员的论述,现代证据法中的多数证据方法在当时都已出现,书证和人证是民事证据中最重要的两种。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也较合理。与刑事证据法相比,民事证据法存在着立法简单、举证责任的分配多样化、证据受重视程度不足等现象,这也反映了中国古代对民事诉讼本身不受

2、重视的状况。关键词:古代;民事证据法;人证;书证;自由心证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730(2007)04-0099-05法史学界对中国古代刑事证据法进行了大量新意,只不过将地比换成了证佐之人。这表明中的研究,但对古代民事证据法的研究尚未展开,这国古代关注司法问题的士人无意于认真研究实际与民事诉讼在中国古代诉讼中所占的地位是很不问题,只会照搬经典,言之无物。相称的。笔者拟对中国古代的民事证据法的特点二、证据方法上重视人证及书证进行考察,以弥补这一薄弱环节,为现行的证据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教训。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中,现代证据法中

3、出现的各种证据方法,除视听资料以外,当事人陈述、一、形式上以判例为主人证、书证、勘验、鉴定都已在诉讼中出现。在上在立法上,历代法典中与证据法相关的内容述各种证据方法中,人证和书证在诉讼中受到司大都是关于刑事证据法的规定,民事证据法的内法官员的特别重视。容很少在正式的条文中出现,而较多体现在司法(一)人证与书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判例中。尽管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在很早就已相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人证言所起的对独立于刑事诉讼[1],但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法作用非常重要,有时关键证人的一句证言便成为发展非常缓慢,受其影响,民事证据法也长期处于认定事实的根本依据。韩亿知洋

4、州,土豪李甲,兄死,迫嫁其嫂,因诬其子为他不发达状态。民事证据法的落后与传统观念对民姓,以专其赀。嫂诉于官,甲则赂吏使掠服之,积十余年,其诉事诉讼的不重视有关。中国古代的士大夫不愿意不已,亿视旧牍,未尝引乳医为证。一日,尽招其党,以乳医示深入研究民事诉讼问题,是因为他们不赞同民众[4]376之,众无以为辞,冤遂辨。为民事纠纷而对簿公堂,认为这是民风浇漓的表上述案件中,查明案情的关键证据即为乳医现,要求民众对于户婚田土等小事,各宜含忍,不的证词,证人证言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2]296得辄兴词讼。受这种观念的支配,民事证据法书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亦不可忽视。古代的理论

5、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自《周礼》提出“民民事诉讼中的书证大体有以下几类:表明买卖、借讼,以地比证之,地讼,以图证之”,强调民事诉讼贷、租赁、典当关系的契约;证明房屋、土地、坟山应当重视人证与书证的作用,一直到了明代,丘浚所有权关系的房契、地契和官册;反映婚姻家庭关在总结民事诉讼证据运用时仍然称“:盖民之讼,系的婚书、庚帖、族谱、遗嘱等。它们在确定民事争是非者也,地之讼,争疆界者也,是非必有证佐法律关系方面往往比当事人的陈述更有说服力。之人,疆界必有图本之旧,以此证之。则讼平而民早在西周时期,司法官员审理民事案件便已很重[3]232心服矣。”这一认识与《周礼》的观点相比,

6、了无视书证的作用。首先,在某些案件中,书证是官府X收稿日期:2006-12-01基金项目:2006年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编号:D06ZF02)作者简介:蒋铁初(1969-),男,江苏涟水人,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100·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受理案件的依据。《周礼》称:凡有责者,有判书以县司累政不能决,其人诣武阳质于允济,允济曰“:尔自有令,治则听[5]101。意即借贷诉讼的原告必须向官府提何至此也?”其人垂泣不止。允济遂令左右缚牛主,以衫蒙其头,将诣妻家村中,云捕盗牛贼,召村中牛悉集,各问所从

7、来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契约,官府才会受理案件。处。妻家不知其故,恐被连接,指其所诉牛曰“:此是女婿家牛其次,书证是许多民事案件审判的重要依据“,凡也,非我所知”。允济遂发蒙,谓妻家人曰“:此即女婿,可以归[5]31地讼,以图证之。”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之”。妻家遂服。[5]99剂。此处的傅别、约剂即是当事人之间经济往本案中原告的陈述虽没有证据支持,但张允来的书面凭证,类似现在的合同。在以后历代的济为其“垂泣不止”所动,相信其陈述为真,故而助民事诉讼中,书证都颇受青睐。《折狱龟鉴》对此其收集证据,最终助原告打胜官司。这构成了谁总结说“: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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