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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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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证据法作业(十六题)1、裁判的一般规则是什么?答:法院裁判是建立在一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基础上的,这就是我们诉讼法中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这里的事实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事实,它既不是实际发生的事实,也不是原告或被告主张的事实,而是法院认为对解决案件有意义并且被证明的事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裁判是诉讼的理想状态,是诉讼法和法院努力追求的,但并不是所有案件中都能做到的,所以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使用相关法律规则作出裁判,二是在未能查明事实情况下依据相应规则,证明规则,作出裁判。2
2、、通过那些制度保证法官作出合理的自由心证?...答:自由心证是西方国家普遍施行的一项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对于克服法定证据制度之弊端,发现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具有不可轻视的作用。为了防止法官在形成确信时的主观随意性,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在立法、法理解释和司法上对自由心证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一是要求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时须站在客观立场并遵循逻辑上和经验上的一般法则,从而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合理的判断。二是规定了自由心证公开。自由心证公开就是指在庭审时及庭审后的裁判中,法官就所有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认证的过程、结
3、论和理由,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公众公开,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有利于让法官的自由心证接受各方面的检验。第三种限制就是通过一些证据适用和判断的规则来影响法官对证据效力的判断,进一步保证法官判断的客观性。如质证和辩论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各方的质证和辩论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证据有哪些基本属性?证据的基本属性就是证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证据的实体性是指证据本身所具有的证明力的性质,它包含以下内容,证明案件实体上的证明力和案件程序上的证明力。在证据的实体性中证据应具有以下特点:客观性、关联性。证据实体中的内容合法性与
4、来源的合法与否不应列入其内,如无效合同应列为定案的证据,作为证据的无效合同证明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由此可以得出证据的实体合法与否不影响到证据作为定案证据的效力。证据的程序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否成为定案证据的性质。证据的程序性中证据应具有以下特点:1、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2、证据的来源不违反法律。这里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来源也应划为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如赌博之债的欠条的认定,在案件的审理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实体性和程序性兼有,而在对当事人的处罚则实体性的。鉴于此,我们可对赌博之债的欠条作如下认定:该
5、欠条来源不具合法性,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样认定我们可以避免将证据排除要案外,而又要根据该证据来审理案件。4、证明的过程分为哪些环节?...1、证明主体。证明主体与接受证明的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证明主体是用证据进行说服活动的主体,是能动的主体,接受证明的主体是接受证据、形成确信从而做出事实判断的主体,是被动的主体。诉讼证明不同于日常证明的一个重要之点就是它必须存在于三方主体之间,首先是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其次是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是证明活动的进攻者和防御者,当事人和法官之间是证明活动的实施者和接受者。证明主
6、体指的是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法官充当证明主体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特殊情形有此必要,也需要有立法的明文规定,同时也只能是例外情形,起着补充作用。证明主体一般是指负有证明责任、有义务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当事人,这是占主导地位的证明主体;但另一方当事人在必要时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在产生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责任之时,他便成为证明主体,否则他只是潜在的证明主体,而不是现实的证明主体。证明主体是证据的收集者、提供者、交换者和质疑者,同时也是对法官实施说服行为的主体,因此,证明主体也是一个贯彻始终的概念,他在诉讼开始之初便要加以确定
7、和明确,在诉讼过程中也会发生变化。存在着对立的证明主体是诉讼证明的显著特征。证明主体一旦消失,证明活动便告结束。 ...2、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也是证明的客体。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必然要有针对性,它所针对的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这个案件事实需要有证据使之明晰,当它需要有证据使之明晰之时,它便构成了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来源于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在当事人起诉和答辩后便成为具体的事实主张。这个事实主张便是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加以论证或反证的焦点所在。正是因为有了证明对象,证明主体才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必要性。证明对象在诉讼之初便告确定,
8、它也划定了证明对象的最大范围。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对象在证明任务完成后便告消失;诉讼越是推进,证明对象的范围越是缩小;到诉讼结束之际,若证明对象尚继续存在,则证明虽然有其必要性,但已因诉讼程序的时间性要求而无可能性;若某个事实主张仍为证明对象,则主张该事实的证明主体必受相应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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