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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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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证据法的目的//--> 内容提要:目的论对于定和解释民事证据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事证据法的目的可以分为根本目的与其他目的两个层次。发现真实是根本目的,其他目的包括诉讼效率、程序公正、解决纠纷、保护其他权益。不同目的之间既有兼容关系,也存在着紧张和冲突。当诸目的出现冲突时,一般应当本着既有利促进实现根本目的又能兼顾其他目的的原则来定证据规则。在处理当事人收集证据与法院调查取证、举证期限、非法证据排除、释明义务等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根本目的的要求。 关键词:目的论 发现真实 其他目的 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度究竟为何而存在,这是我们在定民事
2、证据法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思考和探究这一问题之以重要,是由于法律是立法者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定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1〕不仅如此,这一问题对法官正确地解释和适用证据规则也至关紧要,因为“主要的问题不是法律的起源,而是法律的目标。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对于自己的职能,法官在心目中一定要总是保持这种目的论的理解……最后的选择原则对法官与对立法者是一样的,这就是适合目的的原则。‘目的是内在的生活和被掩盖的灵魂,但它却是一切权利的源泉’”。〔2〕
3、 目的论因其固有的概括性、抽象性被归入理论法学的范畴,然而目的论本身又与具体度的设计和建构息息相关,在不同的目的论的指导下,具体度的建构也会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因此,研究目的论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富有实践价值。 近年来,我国民诉理论界开始关注民事诉讼目的论问题,对民事诉讼度究竟为何而设立已展开研究并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是,对民事证据度的目的这一问题却至今无人问津,笔者以为,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还具有实践上的紧迫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相当简单,而过于原则、粗疏的规定显然难以规范和调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为了弥补这一缺
4、失,我国已开始为定证据法做准备。尽管正式的立法程序尚未启动,但由一些学者进行的草拟证据法或民事证据法的工作已进行多年。在起草的过程中,学者们遇到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怎样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如何合理界定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对审判实务中进一步缩小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的做法应作何评价?如何对待举证期限,是继续实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还是转而采用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为当事人设定举证期限?如果设定举证期限,对逾期举证是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中那样设定证据失
5、权的后果,还是对逾期举证一方实行费用裁,让其负担由此多支出的费用和赔偿对方的损失?如何处理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问题,是由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时的手段不合法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否定其证据资格将其排除出诉讼,还是将非法取证行为与证据能力问题分开来处理,让证据进入诉讼而究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果设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凡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一律予以排除,还是以重大违法作为实质性的排除标准,让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来裁量决定排除与否?如何协调法官的中立性与法官的释明义务之间的冲突,怎样确
6、定法官关于证据的释明义务的范围才妥当,促使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资料,敦促当事人举证是否也应当作为法官的释明义务?如何对待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依据新证据提出再审,是只要提出了原审中未曾提出的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证据就进行再审呢,还是依据新提出证据的具体情形区别对待?//--> 对上述问题可以从理论上做出种种不同的回答,以不同理论为依据在立法上也可以做出各种不同的选择。然而问题却在于,这些不同的理论和不同的选择之间并不能简单地用对与错来鉴别,能区分的,充其量也只是哪一种理论更优,哪一种方案更佳。要做出比较,单从问题本身来思考和做出分析也是不够的。这意
7、味着,要做出恰当的判断和选择,就必须回到更高的层次上去寻找答案。具体而言,需要将这些问题同民事证据度乃至民事诉讼度的目的这样根本性的问题联系起来思考,从目的论中寻找答案。 一、民事证据法的根本目的———发现真实 证据是确定事实的方法,诉讼中的证据度主要是用来确定事实真相的度,〔3〕证据法是关于确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方法和程序的法律。由于证据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证明活动本身具有的复杂性,证据法难免有多种目的,但在多种目的中,应当认为发现真实是其根本目的。 证据度是服务于诉讼度,作为诉讼度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因此,考察民事证据法的目的,须将
8、其与民事诉讼度的目的联系起来分析。关于民事诉讼度的目的,在德国和日本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私法权利保护说、法律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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