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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权利的实现_以法社会学为视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32卷第5期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32No.52008年9月JournalofXiangtan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Sep.,2008论法定权利的实现3———以法社会学为视角林孝文(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摘 要:法定权利的实现是抽象的法定权利在现实社会中的再次认同,属于法定权利的第二次飞跃。在法社会学看来,法定权利在其实现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障碍,权利立法的超前、设定权利的法律规则不完善,以及权利实现过程中的主客观因素等是阻碍法定权利实现的主要
2、障碍。为实现法定权利,需要慎重对待权利立法以防止权利泛化;需要认真对待法定权利救济以防止权利霸权化;需要加快经济发展以达到法定权利的真正实现。关键词:法定权利;社会认同;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8)05-0070-05 权利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尤其是近几面来研究法律现象,法定权利的实现必须经得起社会现实年以来,我国法学界对权利的本质、起源、救济等方面展开了层面的考验,这就为研究法定权利实现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较深入的探讨,基本上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权利体系。但是,考
3、路径。仅停留在对权利本质的追问或对权利立法层面上的探讨是一、法定权利的两次飞跃:从形成到实现远远不够的。“权利的本质与意义不在于法律文本上的客观“何谓‘权利’?这自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要给出宣告,而在于权利的主观行使与实现。权利理论的重点应当一个简洁明快而又不失逻辑与历史之深度的定义几乎是不关注权利的运行实践与实现的机制,关注权利的价值与目可能的。但无论如何,它与人们的现实生成欲求的正当性是[1]13的。”因此,在我国重视对权利立法的今天,探讨法定权利直接相关的,或者更为明确的说,‘权利’这个概念是人们现[3]9的实现问题尤显重要
4、。如果说“无救济便无权利”,那么,无实生成欲求之正当性的法哲学表达。”可见,对权利的解法实现的权利也不能算是真正的权利。读离不开对人自身本质的理解。在本质上,人是社会关系的法定权利(有些学者称之为法律权利)只是诸多权利中总和,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的一种。“‘法定权利’作为权利的第二种存在形态①,它是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18因此,通过立法对‘应有权利’的规定和确认,是通过对‘应有权从本质上而言,权利也是一种社会关系。现代社会体现着人利’的选择和整理来对‘应有权利’进行认定和分配
5、,是集中自身存在的标尺就是权利,而权利存在于人对自身理解和对化和系统化了的‘应有权利’,是对人们利益和需要的自觉的他人的关怀之中。这种理解和关怀最终在共同生活的社会[2]434认识和概括,所以是‘自为’的权利。”权利的三种形态即中达成了权利的社会共识。“权利作为一种关系出现在社会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是可以转化的。从“应有权上,可以说自从人类分裂为阶级即在奴隶主同奴隶的关系中[5]92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是权利实现的一个动态就已经存在了。”无论是霍布斯、卢梭、康德、黑格尔还是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定权利”是连结
6、“应有权利”与“实马克思,他们在谈论权利时无不注意到了除个人之外的其他有权利”的桥梁,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形态。然而依照法律的人的存在。进路来分析法定权利的实现,势必会遇到诸多理论障碍,给首先,我们来看权利的形成。如果甲认为他拥有某种权我们带来现实的困惑。而法社会学的重心是从社会现实层利,那他一定是在对乙或者其他人而言的。如果只有甲一个3收稿日期:2008-06-30 作者简介:林孝文(1976-),男,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生。①文正邦教授把权利分成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第
7、二种形态是法定权利;第三种形态是实有权利。参见文正邦:《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载《法理学论丛》(第1卷),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0©1994-2008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人存在,那么就无所谓权利的存在。如果甲向乙主张其权们用图形表示法定权利的两次飞跃如下:利,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乙赞成甲的主张,那么甲的权利成立;二是乙不赞成甲的主张,那么此权利是否存在,尚在
8、争议之中。这时,甲不能声称他拥有此项权利,乙也不能声称甲没有此项权利,否则,就会发生争执。处在争议中的权利不能算是真正的权利,只能算是一个价值实体,包括行为、财物或利益等。这时,要使权利存在就需要甲乙两人达成一致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