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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孔子法律思想研究的立场与方法——以法治为视角齐延平究时有新儒家复兴儒学的呼号,再加之后现代主义思潮的献媚,不时撩拔起人们的怀古幽情,激勉着人们对孔子的偶像化崇拜和对孔子思想的宗教性坚执。在这种扑朔迷离的情势中,法治大厦的构筑者们保持冷静的学术头脑和理性的批判态度是极为重要的。笔者拟从法治———这一或许需要更多实践理性培植的立场出发,冒昧地对在孔子法律思想研究中呈现的一些立场与方法、推演与结论、现象与情绪作些反思,以祈既有利于孔学的研究,又有利于法治理想的构设。一、孔子法律思想的释义空间孔氏思想鸿篇巨制而微
2、言大义。回越两千年时空,对它进行无缺失、无偏差而又无夸张、无附赘地文化解读,有赖于合理的释义空间的划定和恰当的释义手段的选择。在对文化某一特定区域的研究中,研究主体对释义空间的划定并非是完全自由随意的,它要受制于研究对象的前在选择以及该领域内研究群体对这一前在选择的共时性认同理解。背离了这一要求,研究主体就会失却在该领域内的研究主体资格和研判权利,也就失去了与其他主体进行对话的可能。要确定孔子法律思想这一论域的边界,必须首先对研究对象—法律思想作一界定。在作为法律文化精神成果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思想处在最高的
3、意识层次上,它既超越了法律心态———人们对法及其现象的零散的感性心理状态,又超越了法律观念———人们对法及其现象的较系统较全面的知识和判断,而是经过理性升华了的关于法及其现象系统的、全面的认识体系。法律思想体系与其他思想理论体系一样,一般包括下述构件:一是本体论,即关于法本质的理解与说明;二是历史论,即关于法历史运动规律的概括与揭示;三是关系论,即关于法与政治、道德、宗教、国家权力、经济、艺术、科学、哲学等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说明;四是过程论,即关于法的制定、适用、遵守等运作规律与技术的说明;五是现象论,即关
4、于法的要素、分类等问题的说明;六是价值论,即关于法律终极关怀问题的说明。如果“法律思想”这一大致的涵盖范围能被大家所接受的话,那么对某人、某学派、某时代法律思想的研究就必须以此为研探边界。论题所及可以是此范围内的一个或几个方面,但不能超出此范围。超出了这一范围,就不再是或不再是严格的法律思想而是其它思想了。孔子法律思想的研究,建国后一直是禁区,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出现了研究孔子法律思想的热潮,不断有美文佳作问世。但同时也出现了一种令人担忧的怪现象,那就是混淆孔子的哲学、伦理、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的关系,模
5、糊其界限,或者干脆给孔子的哲学、伦理、道德思想冠以法律思想之名而假以时髦的法律术语去肢解重拼孔子的心性之学。这一现象的出现与人类文化史发展早期,法律思想一般与宗教、哲学、伦理、政治等学说混杂一起有关。其次,应归因于《论语》言简意赅、微言大义的特定典式。孔子的法律思想经过不断转换着的文化信号传递到今天,必然会产生多重解读模式。但是,“孔子法律思想”这一术语的能指与所指是一致的,《论语》这一文本的思想容量和文化意义也是恒定的。因此,当我们回越两千余年的时空,力求客观再现孔子法律思想的真谛时,就必须坚持对原典的释
6、义空间有限度拓展的原则。对其释义空间的无限度拓展,导致的必是“孔子法律思想”之本体的迷失。在孔子法律思想研究中沾染过重的后现代主义价值取向上的能指滑动情绪,会将孔子法律思想的研究引向一幕幕无意义的“阐释游戏”。划定“孔子法律思想研究”这一论题的释义空间,要做的第二项工作是区分“孔子的法律思想”与“孔子主义的法律思想”所指的差异。①孔学专家俞荣根教授认为在孔子法律思想研究的范围上,释义空间不宜过窄,过窄会限制自己的研究视野。在其专著《儒家法思想通论》(1992,广西人民出版社)中,他指出不能拘泥于“具体主张层
7、次”即拘泥于孔子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方面的设想及法与人性、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关系的主张和在犯罪、刑罚、诉讼、审判、监狱、婚姻、家庭、继承、财产、赋役、税收、田土、农耕、职官、学校、选任、考核等问题的主张究论其法律思想,而应看到在无现代意义的“法”字的《论语》中,处处隐含着丰富的法思想,因此应结合价值层次上的“理”(表现为道、仁、仁义、礼义、理等)去发掘其法思想。在文化史学研究中,应以解读对象的本体前在性为基础。在这一点上,后现代主义轻群体话语表达重个体话语表达的思维方式对我们而言是极具启示价值
8、的。在传统上,我们否认文学、艺术及哲学思想“自我立言”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崇尚、标榜“代神代集团”立言。这一思维取向必然殃及我们意欲解读的观念客体。特别是当这一观念非凡人观念而是伟人之观念时,我们就往往会无视伟人作为“自我”的存在,他已不再是人的单体,而是升变成了所有人象征的集合体,他的思想也成了整个群体、整个时代的思想;整个群体、整个时代的话语皆被模式化、格式化。我们认为,“孔子的法律思想”与“孔子主义的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