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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以法学视角浅谈女性就业权利和保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以法学视角浅谈女性就业权利和保障在女性就业之中,由于女性自身原因以及社会经济因素等的影响,就业歧视问题始终困扰着就业女性。本文通过相关数据,针对女性就业现状下仍存在立法过于笼统、过于原则化、责任不明确、惩罚力度不够、司法救济不通畅等诸多问题,对女性就业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使女性的就业权得以维护与保障。一、我国女性就业现状为了充分的保护女性权益,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国务院曾经于2011年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国家统计局于2014年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了数据收集,并进行综合整理
2、分析,形成了2014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情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4.8%,超过《纲要》规定40%的目标。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6546万人,比2010年增加1684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比重35.8%,降低1.4个百分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所占比重有所提高,2014年为42.5%,比2010年高1.2个百分点。2014年,有72.6%的企业执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比2010年提高17.7个百分点。但有些企业特别是多数非公有制企业,用工制度不
3、规范,随意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不发加班工资,企业女职工卫生标准普遍偏低。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于2010年进行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于2011年形成了主要数据报告。报告显示:18-64岁女性的在业率为71.1%,城镇为60.8%,农村为82.0%。在业女性在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45.3%、14.5%和40.2%。城镇和农村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分别为男性的67.3%和56.0%。农村在业女性主要从事非农劳动的比例为24.9%,男性为36.8%,比10年前分别提高了14.7和17.9个百分点;最近3年,高层人才所在单位中,2
4、0.6%存在“只招男性或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男性”的情况;30.8%存在“同等条件下男性晋升比女性快”的情况;47.0%存在“在技术要求高、有发展前途的岗位上男性比女性多”的情况。通过以上两组数据,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女性的就业现状有以下几个特点:1.就业率仍比较低,入职难度大。从上述第二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女性在业率比较低。另通过一些新闻报道,学者研究发现同等就职条件下,用人单位偏向于男性。2.工资以及福利待遇差别明显。上述第二组数据中“城镇和农村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分别为男性的67.3%和56.0%”可见一般。3.就业领域隔离明显。从上
5、述第二组数据可以看出女性就业主要集中于传统产业,高新产业仍为男性优先。4.就业安全保障度较低。企业任意调整女性劳动时间,针对女性特殊卫生保障标准较低。二、我国女性就业权利保障法律保护现状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女性就业权利保障的主要是以《中人民共和国宪法》为首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大法,对于公民权利保障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宪法》关于女性权利保障主要体现在第42条对于公民劳动权
6、利保护以及劳动保障方面的规定。《宪法》作为“众法之法”关于女性就业权利及其保障的基本规定,则自然成为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文件进行类似规定的基础和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专门从保障女性权益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法律,因此其在保护女性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对于女性的保护是全方面的涵盖政治、文化、就业、家庭保护等各个方面。其对女性就业权利的保护主要是从保护女性就业机会平等,就业待遇福利平等,女性劳动安全特殊条件保障等方面进行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7、《劳动法》)《劳动法》对于女性就业权利的保护力度较大,在第七章第58条-63条通过6个条文对于女性就业权利进行特殊保障。《劳动法》主要考虑女性就业者的特殊生理情况,所以在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区域,劳动时长等方面对于女性就业者进行了特殊权利保障。还专门对于怀孕期女性权利保障作了专门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对于女性就业权利保障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明确禁止了一些就业歧视行为。第2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
8、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二,明确赋予了女性就业者遭受就业歧视后司法救济措施。第62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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