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保障学生权利的视角探究高校权力配置

浅谈从保障学生权利的视角探究高校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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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从保障学生权利的视角探究高校权力配置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高校权力;学生权利;教育法制  【论文摘要】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不少有关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两者矛盾激化到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的也为数不少。这些案件引起了法学界、教育界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强烈反响。这些纠纷都涉及到高校权力的性质和学生权利的保护问题。改革现有高校管理模式,塑造新的校方与学生的管理关系,应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依法明确高校权力和职责,更好地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权利、推行依法治

2、校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  现代教育不同于传统教育,教育行为的社会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教育活动的层次及范围在不断拓展。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日渐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主动选择并努力实现高等教育法治化应是适时的明智选择。而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当务之急就是要确立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理性化配置的制度,进一步理顺并明确教育事业的基本主体——高校、教师、学生三者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对于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调动高校办学的主动性、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以及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保证教育秩序的稳定,促进高等教

3、育的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权力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规章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

4、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由此可见,我国的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具有的行政管理权即高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关系所表现的特征就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这样,高等学校就属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等学校在学籍管理、学位的授予等方面和学生之间就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早在19世纪就把国立高等学校

5、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称之为“公务法人”或“公共机构”。日本法则称之为“公共营造物”或“公共设施”。从组织性质上看,这些国家都将国立高等学校定位为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或服务是基于国家的公权力,两者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不管是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和判例中都表明了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脚这种特别权力关系,或称公权力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同于我国目前的行政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与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高校权力如何定位,能否

6、以教育和关爱的名义无限扩大权力,行使管理权如何受到限制,学生权力受到侵犯如何救济?这些问题更为深刻的内容,就是涉及到高校权力的性质问题。高校对学生管理权涉及学生事务的方方面面,包括利用物的管理、学生的学籍管理、学生资助管理、学生社团管理、校园秩序和安全管理等等,涉及招生许可、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本科、研究生毕业证的颁发、退学或开除的决定等众多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通常意义上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它包括学校的进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学校出口三个方面。而从教育行政权的角度看,高等学校这种权力又可分为招生权、许可权

7、和行政决定权。而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纠纷发生最多的主要集中在学位证、毕业证许可权和学籍管理权两个方面。翩目前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条例大多是规范学生的行为,国内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一直是“行政本位”式的管理。高校与学生,客观上存在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问存在着浓厚的权力色彩,而不是权利色彩。而正是这种权力色彩的原因,高等学校才可以对学生进行管理、命令,进而形成了命令与服从的特别不对等的关系。学校与学生权力的地位悬殊,这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造成了对学生权利的侵犯。诚然,作为学生,理应受到校纪、校规的约束。但

8、是,校方对学生的管理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学生民主权利的前提之下。从法理上讲,校方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学生作为自然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可从“管”与“被管”的逻辑关系看,二者又处于位置上的不平等。对于高校,处分一个学生可谓事小,而对于学生则不是小事。校方若处置不当,直接影响到学生名誉、学位或学籍,甚至涉及学生将来就业、报酬及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因此,尊重学生的陈述权与申辩权,对于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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