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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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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8月15日21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0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基本
2、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评估、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考核、监督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协议管理事务。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面负责组织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和签约工作,并承办舟山市外医疗机构、舟山市内综合性医院、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区域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事务。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区域内其他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事务。第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3、:21(一)按照保基本、可持续原则,结合城乡分布特点、参保人员密度和需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等,力求做到布局合理、服务有序、发展均衡。(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鼓励医药机构在服务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三)根据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精神,结合我市总额控费要求,对每年新增医药机构实行数量控制,择优纳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
4、,提高管理效率。第五条申请参与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规定的相关许可和证照,符合国家和相关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总体布局和执业标准;(二)遵守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人员配备、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条件;(三)医药机构提出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时需取得相关许可和证照且经营1年以上(1年内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行为);1年内21无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负二级以上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同一法人主体或同一法定代表人中的定点医药机构两年内(不足两年的自
5、开办之日起、如有处罚时限的以处罚终止时间起)无因违规被处罚记录;(一)医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具有整洁、宽敞的医药营业服务场所,医保服务项目、医保药品应达到一定数量,能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就医诊疗、配药等医药服务;(七)按照《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药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评分达到85分(盲人按摩所70分)及以上(详见附件1、2)。第六条经办机构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约申请,并在受理申请前公布拟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总量。医药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对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要求,自愿向经
6、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详见附件3、4)。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国家或省市重点项目及政府扶持设置的医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一事一办”原则另行办理。第七条21经办机构集中受理后,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条件,组织审核、评估、公示,并确定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自受理至名单公布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备。(一)审核核查。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
7、行初审和现场审核,并形成初审意见。(二)组织评估。建立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专家库,成员由相关行政和经办机构人员、医疗保险专家、医药行业协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代表等组成。经办机构负责从专家库中按构成随机选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小组,召集和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专家小组负责对相关医药机构就其医保服务能力、医保管理水平、规划布局等进行评估,结合初审意见,确定拟新增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名单。评估工作全程由纪检部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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