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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实用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实用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实用标准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写在课前的话肠易激综合征是消化内科常见病,病因较复杂,临床诊断常采用罗马标准作为依据。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将知晓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的发展过程及进展。一、概述(一)定义:肠易激综合征(IBS)是一种功能性肠病。临床主要表现为与腹痛或腹部不适相关的、以排便习惯及粪便性状改变为特征的症状群,但一般没有组织结构和生化方面的异常。肠易激综合征属于功能性胃肠病范畴,病因到目前为止还不完全清楚,可能与遗传、胃肠道免疫异常、黏膜低级别炎症以及心理精神有关。(二)流行病学IBS是世界范围内的常见病、高发病。西方发达国家的人群
2、患病率高达10-20%。根据我国北京1996年的调查,人群患病率分别为7.26%(Manning标准)和0.82%(罗马标准)。消化内科门诊符合IBS的患者达15.9%(罗马III标准)和18.5%(罗马II标准)。该病多见于女性病人。IBS病史为慢性迁延性,部分病人需要反复就诊,并由此产生腹痛及精神障碍,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三)症状学1.肠道症状2.非肠道消化道症状3.全身症状二、IBS诊断标准的相关概念(一)早期诊断标准即Manning标准精彩文档实用标准1962年牛津大学Chardhary和Truelove首先对IBS病人进行研究回顾,第一次引入胃
3、肠道功能性疾病的概念。1978年Heaton对门诊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器质性肠道疾病15个常见的消化道症状里面有6个在IBS病人中常见。这6个症状就构成了Manning标准。Manning标准包括:• 腹痛发作伴排便次数增加• 腹痛发作伴粪便变稀• 排便后腹痛缓解• 可见的腹部膨胀• 主观排便不尽感(超过25%的时间)• 黏液便(超过25%的时间)Manning标准是最早关于症状学的诊断标准。对于IBS来说,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二)Kruis标准1984年德国学者Kruis提出Kruis标准。Kruis标准包括:• 症状(患者报告,
4、表格形式):• 病史超过2年• 腹痛、腹胀、或排便不规律• 腹痛描述为“烧灼样、刀割样、非常强烈、剧烈,压迫感、钝痛、不舒服或并不重”• 腹泻和便秘交替• 体征(每项均由医生判定):• 体格检查异常或病史特征不符合• ESR>20mm/2h精彩文档实用标准• 血白细胞>10000cells/μL• 贫血(Hgb女性<12g/dL,男性145、共识。于1988年的十三届会议上公布了“罗马标准”,并在1994年发表了功能性胃肠病诊断、病理生理和治疗的全球共识,即罗马标准I。罗马标准I包括:• 至少3个月存在持续或反复症状:• 腹部疼痛或不适:• 排便后缓解,和/或• 伴排便次数改变,和/或• 伴粪便性状改变• 和• 至少1/4的情况或天数内出现以下2个或2个以上的症状:• 排便次数改变(定为排便次数>3次/天,或<3次/周)• 粪便性状改变(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 排便行为改变(排便费力、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排黏液便• 腹胀,或感到腹胀精彩文档实用标准罗马标准I与以往的诊断标准区别在6、于不仅加入了病程的概念,还扩大了症状范围并且将便秘的症状也列入了IBS的范畴。(四)罗马标准Ⅱ1996年罗马组织成为诊断工作组(2003年更名为罗马基金会(委员会)),经过4年的工作制定了罗马标准Ⅱ,即“功能性胃肠病第2版:诊断、病理生理学和治疗—全球共识”,在1999年的“Gut”增刊上发表。罗马标准Ⅱ包括:在过去的12个月内至少12周(毋需连续症状)存在腹胀或腹痛,并伴有下列3个排便习惯改变中的两项:• 排便后症状缓解• 症状发作伴排便次数改变• 症状发作伴粪便性状改变罗马标准Ⅱ较之罗马标准Ⅰ,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即三项主要症状中有两项符合就可以诊断;重7、新规定了病程;罗马标准Ⅱ进一步把IBS粪便的性状分为腹泻型和便秘型。(五)罗马标准Ⅲ2005年蒙特利尔世界胃肠病学大会上讨论了罗马标准Ⅲ。2006年美国胃肠病学年会(洛杉矶)报告诊断标准,发表Gastroenterology杂志的罗马Ⅲ专刊。罗马Ⅲ的诊断标准包括:• 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2条或多条• 排便后症状缓解• 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 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在病理生理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中,筛选可评估的患者,疼痛和(或)不适出现的频率至少为每周2天精彩文档实用标准• 8、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
5、共识。于1988年的十三届会议上公布了“罗马标准”,并在1994年发表了功能性胃肠病诊断、病理生理和治疗的全球共识,即罗马标准I。罗马标准I包括:• 至少3个月存在持续或反复症状:• 腹部疼痛或不适:• 排便后缓解,和/或• 伴排便次数改变,和/或• 伴粪便性状改变• 和• 至少1/4的情况或天数内出现以下2个或2个以上的症状:• 排便次数改变(定为排便次数>3次/天,或<3次/周)• 粪便性状改变(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 排便行为改变(排便费力、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排黏液便• 腹胀,或感到腹胀精彩文档实用标准罗马标准I与以往的诊断标准区别在
6、于不仅加入了病程的概念,还扩大了症状范围并且将便秘的症状也列入了IBS的范畴。(四)罗马标准Ⅱ1996年罗马组织成为诊断工作组(2003年更名为罗马基金会(委员会)),经过4年的工作制定了罗马标准Ⅱ,即“功能性胃肠病第2版:诊断、病理生理学和治疗—全球共识”,在1999年的“Gut”增刊上发表。罗马标准Ⅱ包括:在过去的12个月内至少12周(毋需连续症状)存在腹胀或腹痛,并伴有下列3个排便习惯改变中的两项:• 排便后症状缓解• 症状发作伴排便次数改变• 症状发作伴粪便性状改变罗马标准Ⅱ较之罗马标准Ⅰ,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即三项主要症状中有两项符合就可以诊断;重
7、新规定了病程;罗马标准Ⅱ进一步把IBS粪便的性状分为腹泻型和便秘型。(五)罗马标准Ⅲ2005年蒙特利尔世界胃肠病学大会上讨论了罗马标准Ⅲ。2006年美国胃肠病学年会(洛杉矶)报告诊断标准,发表Gastroenterology杂志的罗马Ⅲ专刊。罗马Ⅲ的诊断标准包括:• 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2条或多条• 排便后症状缓解• 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 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在病理生理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中,筛选可评估的患者,疼痛和(或)不适出现的频率至少为每周2天精彩文档实用标准•
8、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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