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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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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我校学术行为,维护我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校科研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河南省《关于做好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科技〔2012〕7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学风是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本细则侧重于我校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以及以我校名义从事相关学术活动的兼职教
2、授、进修教师、博士后等。第三条 学风建设坚持以马列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我校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二级责任制度。学校是学风建设的一级责任主体,对全校学风建设负责,院系(所)是学校学风建设的二级责任主体,院系(
3、所)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学校将院系(所)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院系(所)应将学风建设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第六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第八条 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校内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科技成果鉴
4、定等采取院系(所)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推荐上报等,论文、著作由院系(所)负责审查等,并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第九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郑州大学学术委员会为我校学风建设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定机构。在学校领导下,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执行和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日常工作,并对学术不端行为组织调查和上报,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我校学风建设的具体实施;(二)定期检查院系(所)学风建设工作;(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五)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
5、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一)接到或收到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举报材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二)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并提出异议投诉,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或
6、收到异议投诉材料后,将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否则,维持原调查意见;(三)调查结论将在校内学风建设专栏公示1周。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1个月以上;(四)负责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上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后,对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行政处罚包括:(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等处分,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成果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二)情节严重的
7、,可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研究生,直至开除公职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将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第十四条 建立学术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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