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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4
《滁州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滁州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营造有利于我校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维护学术尊严,增强我校竞争力和影响力,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教秘科〔201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第三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
2、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1、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应对相关学术背景进行全面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的,必须注明引用的出处或来源;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必须注明。2、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必须如实记录、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3、学术作品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5-4
3、、除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约定外,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5、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6、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
4、人身攻击。第四条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1、虚构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2、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3、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成果发表。4、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作品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5、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6、参
5、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或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采取不正当行为。7、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第五条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1、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5-2、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3、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4、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学位论文
6、。5、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第六条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1、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2、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3、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等活动中,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4、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
7、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第七条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分别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兼任,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2、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3、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5-4、对学术道
8、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5、领导小组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后的具体工作。第九条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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