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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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远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工作,不断强化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管力度,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我县城镇化进程,根据《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各乡(镇)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庄、集镇和建制镇(不包含欣山镇)。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2、的技术工作,把关村镇规划的编制质量;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审核、审批工作;(四)负责村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理事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

3、细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建制镇和集镇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为依据,符合有关编制规划的技术标准和规定,传承历史建筑文化,突出地方特色,克服照抄、生搬硬套城市规划的倾向。第八条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执行。中心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其他集镇应当

4、编制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应符合《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村庄应当编制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至10年,村庄建设规划要有整体性和超前性,在乡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村庄的建设规模、范围和界限,统筹安排村民建房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做到村庄建设规划“五个一”,即:保护“一块田”;利用“一口塘”;培植“一片林”;新建“一幢房”;营造“一个为民社区”。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赣州市村庄建设规划导则》的标准和规定。第九条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

5、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村庄、集镇规划到期前,应当按本办法

6、的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续编和报批。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一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镇规划,对不符合现有规划的用地按规定进行调整,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因实施规划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指导,村民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具体实施。因实施规划给个人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农户零星建房批地。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建住宅及其附属用房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理事会提出建房申请,经乡(镇)人民政

7、府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法用地批准手续。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第十三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

8、划许可证。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满自行拆除,并负责清理场地,恢复原貌。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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