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ID:10642524

大小:60.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7

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_第1页
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_第2页
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_第3页
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_第4页
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10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1年2月23日公布2001年5月1日施行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4年6月8日公布2004年7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2、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除外。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建设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土地、房管、环卫、农业、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3、村镇建设实行重点区域、重要地段严格管理的原则。村镇建设管理实行便民原则,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规划制定第五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分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寨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期限为10至20年。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备案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县(市)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城区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4、批准;(三)城郊结合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干线和国道、省道两侧、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需要实行严格规划控制区域的村镇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村寨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报批。村镇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村镇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第九条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5、应按规定审批。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外村民兴建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需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核发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外兴建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经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选址定点;(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

6、意见书;(三)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外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等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并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三)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兴建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下列程序办理:(一)需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依法办

7、理用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定点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村镇规划要求,确定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等建设,临时建筑修建,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建设。逾期24个月未开工的,核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失效。第十五条实施村镇规划拆迁村民或单位房屋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安置。任何单位

8、和个人不得在确定拆迁的区域内进行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城郊结合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干线和国道、省道两侧、重要基础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