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调解在乡村和城市发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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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调解在乡村和城市发展差异【摘要】诉讼作为民间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千变万化、日趋纷繁的民间纠纷面前有时也显得束手无策和应接不暇。于是民间调解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被重拾。文章从民间调解的形式、依据、组织和调解员组成以及对象四个方面来探讨民间调解在乡村与城市之间的发展差异,以便寻找民间调解的发展规律,最终能够促进民间调解的完善。【关键词】民间调解乡村与城市差异不管在城市还是在乡村,改革开放最大的成果之一就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人们的价值理念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从胜负之争走向了双赢。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注重维护长期以来建立起来的信任与合作、对话与交流、尊重

2、与宽容,这不仅仅是人类走向文明的体现,也是法制进步的体现。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东西部之间和城乡之间差距的加大以及人们心理上、经济上、所处环境的变化,使民间纠纷在数量和种类上不断增加、在内容上也更趋复杂,怎样有效地解决民间纠纷就成为社会面临的一大难题。社会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型,似乎使人们找到了民间纠纷解决的良方,可是诉讼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其自身的缺陷以及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和”的传统观念,给了民间调解①这种ADR②被重拾的机会,再加上民间调解正好契合了人们对信任、协商、合作以及平等与宽容理念的追求。因此,民间调解再度崛起就成为必

3、然。本文以民间调解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异为切入点,来研究民间调解在乡村与城市的发展动态,以便寻找其发展规律,使其更好地解决民间纠纷,维护个人权利,满足人们对合作共赢价值理念的追求。形式方面的差异乡村民间调解的传统形式以及发展动向。乡村民间调解的传统形式。乡村民间调解的传统形式是邻居说和、亲友主持公道、村委会调解、宗族调解以及清真寺调解,主要表现在“炕(床)头”、"村头”、"地头”或炕(床)边、村边、塘边、地边以及路边等进行调解。调解场所以在纠纷发生地点直接进行调解居多,在村委会等专门调解地点较少,除非较大、较复杂的或者涉及村民个人隐私的民间纠纷才在村

4、委会进行调解。乡村民间调解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乡村传统的民间调解形式虽然较随意但有其悠久的历史,践行数千年且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确实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然而,随着社会的转型,农村出现了千年未有的变化,传统的乡村民间调解形式越来越多地渗入了司法诉讼的成分。比如,有的乡村成立了临时民事调解庭或流动调解庭,并且调解庭有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以及书记员,同时还设有当事人席、证人席、旁听人席,这些都是乡村民间调解形式诉讼化的表现。城市民间调解的传统形式及发展动向。城市民间调解的传统形式。城市民间调解的传统形式主要是通过居委会或街道、社区调委会在纠纷发生地点、当事人一

5、方的家里或把双方当事人叫到居委会、街道或社区调委会进行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属于同一个单位也可能由单位领导、科室领导、关系要好的同事或单位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有的也通过左邻右舍和亲友调解。对于比较复杂、矛盾比较尖锐、涉及面广甚至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民事纠纷以行业调解组织和专门调解组织调解为主,有的还由多部门联合进行调节,调解的地点也主要在专门的调解室,调解的程序也相对要正规的多,调解协议也以书面协议为主。城市民间调解在形式上的发展动向。城市传统的民间调解形式固然在维护善良正义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

6、城市的民间调解在形式上也越来越程序化。民间调解特别是涉及专门问题和群体性纠纷时,一般要经过当事人提出申请一调解组织进行调查并做好笔录一充分地收集证据一召集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一质证一提出解决方案一达成调解协议一送达书面调解协议一回访这样较正规的程序,以使民间调解显示公正与可信服。依据方面的差异乡村民间调解的依据和发展方向。乡村民间调解的依据。乡村民间调解的依据主要是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传统习惯、教规、民间习俗、礼俗、人情伦理、民族习惯、家法族规、乡约行规、民间法等非正式法律。乡村民间调解的依据没有特定的、一成不变的内容,也不是只遵从某一个乡规村约或民间

7、习惯,而是根据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各有所异。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一些偏远的乡村,民间习惯、风俗等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规定不完全等同,当国家法与当地的习惯法在调整同一社会关系存在冲突时,往往表现为人们不求助于国家法而是诉诸自己所熟悉的民间习惯来解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舆论、人情和面子的治理乃是最佳的治理模式,也是省俭(经济)的治理模式。”③比如在陕西农村出嫁女一般不继承父母的遗产,同时也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尽管法律明文规定男女平等,可是一旦涉及出嫁女继承和出嫁女对父母赡养的纠纷,一般都以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依据,而不是依照国家法律。简而言之,乡村民间调解的

8、依据以不违犯刑事法律、以法律不禁止的民间法为调节的底线。乡村民间调解依据的发展趋势。民间法作为民间调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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