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排水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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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排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管理工作。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公共排水

2、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出资建设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四条[职责分工](方案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排水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方案二)市城市管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排水监督管理工作。10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城乡建

3、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排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排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城镇内涝和排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排水管理的信息化、智慧化。第六条[规划编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标准、排水量和排水模式,排水设施规模、布局

4、和建设时序,污水、污泥处理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内容,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明确城镇内涝防治目标、要求和防治措施,并纳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第七条[建设计划]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按照防治城镇内涝优先和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现有公共排水设施未达到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排水防涝需求的,应当制

5、定年度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10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第八条[海绵城市建设]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本市的气候、地理、人文特点,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本市的海绵城市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逐步减少采用雨水快排、直排的排水方式。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城市公共广场和户外公共停车场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材料铺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和其他绿化工程应当

6、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除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外,城镇规划区内禁止填湖造地,禁止对城市河道实施硬化、截弯取直。第九条[雨污分流设施]本市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放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已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除按照要求设置的应急排放口外,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自然水体。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设施改造。第十条[施工等排水管理]10

7、基坑开挖等施工过程中排出的地下水,应当经沉淀达到周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后排入雨水管网。公共建筑、工业生产产生的空调冷凝水,景观水体出水,游泳池整池换水等应当排入雨水管网。第十一条[阳台雨污分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污水管网。现有城镇住宅的阳台(平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污水管道。第十二条[界定登记]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办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手续,明确建成后的接收、管理单位

8、。第十三条[排水许可]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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