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的刑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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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网络借贷的刑法控制【内容提要】P2P网络借贷在带来民间融资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风险,因涉嫌触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故对其有必要加以刑法控制。刑法控制的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谨慎介入的刑事政策控制,细致缜密的犯罪构成控制,完善实用的刑罚措施控制,以及行刑衔接与轻罪建构控制等措施。【关键词】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刑法控制P2P(peer-to-peerorperson-to-person)的意思是“伙伴对伙伴”或称“对等联网”,即直接将合作伙伴联系起来,让他们通过网络直接交流互动。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平台每年以400%的

2、速度递增,目前已超过2000家。[1]然而,进入2015年后,P2P网络借贷公司跑路的现象越来越多,一些担保机构也面临着因前期过度担保而带来的挤兑危机。[2]由此可见,在我国P2P网络借贷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一边是风投青睐,而另一边却是P2P网络借贷公司频频跑路,甚至行业倒闭潮亦此起彼伏。基于此,认真研究P2P网络借贷及其异化现象,控制其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稳定社会的现实意义。一、P2P网络借贷的界定...P2P网络借贷的基本原理和最早渊源可追溯至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孟加拉国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Yunus)博士开创和发展

3、的“微额贷款”服务。他认为现代经济理论在解释和解决贫困方面存在缺陷,当时也只是希望帮助贫民获得必需的资本,并未想到会为时势所推动,从此开创了小额融资的一种现代模式,后因其“格莱珉银行”名字而被称为“格莱珉模式”。格莱珉银行不仅提供小额贷款,甚至还鼓励小额存款,并将这些存款发放给其他需要贷款的人。这就是P2P的最初雏形,后又被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线上的电子网络P2P模式;另一种是线下的人工传统的P2P模式。在国外,伴随着网络技的推动,电子网络P2P模式得到了快速发展,而人工传统的P2P模式则相对发展缓慢。但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诚信制度和立法监管等跟不上),反倒在P2P网络平台建设中,自始

4、至终伴随着与传统的线下人工P2P模式的配合。另外我们还发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无论是传统的线下人工模式还是线上的电子网络模式,P2P网络借贷及其平台应运而生的社会背景与环境均是弱势群体或小微企业在大银行无法得到贷款的情况。那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究竟为何,是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抑或是担保机构?对此,学术界的认识不一。“金融机构说”认为:“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迅速发展起来,将现实中的资金借贷流程通过网络来实现的一种创新金融模式。”[3]也有学者认为:“网络借贷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点对点之间的直接借贷,借贷过程无需金融中介的参与。”[4]更有学者认为:“网络

5、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上的运营商平台实现借贷,即由运营商在互联网上提供一个借贷平台,借款人发布借款需求,根据还款信用、需方款项用途等综合选择需求方,提供借款。”[5]由此可见,“金融机构说”把P2P网络借贷完全看成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这样就会涉及该新型金融模式的性质、资质、审批手续和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合法性问题。“中介机构说”认为:“P2P网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网贷,即由网站(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需求信息,投资者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6]也有学者认为:“网络借贷是指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作为一个中介平台,为资金提供方和需求方提供信息匹配,实现借贷

6、双方的信息对接,并完成交易的借贷模式。”[7]如成立于2007年的“拍拍贷”网络平台即是这样,借款人可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同时需向平台交纳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借款成功后借贷双方均交纳成交服务费。如果借款人逾期无法还款,平台会进行催收和电话提醒,若借款人逾期60日未还款,平台运营商会将成交服务费退还投资人,但对其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8]由此可见,“中介机构说”并不认为网络借贷平台是金融机构,它只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同时收取中介费用,并不进行双方借贷间的实质交易,更不提供担保和质押,因此作为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也就不需要办理任何金融机构的审批手续。此外还有P2P网络借贷“复合说”

7、。[9]该说认为,P2P网络借贷远非“金融机构说”和“中介机构说”那么单一,它实质上兼有互联网中介、小额信贷业务、理财产品业务和创新金融模式等多项功能,尤其在我国民间融资基础立法尚未出台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着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替...补作用”。其实,这种“替补作用”显然与“格莱珉银行”及其模式如出一辙,主要解决的是“小额存款”和“小额贷款”之间的桥梁与中介问题,只不过一个在网下一个在网上,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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