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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会关于印发2016年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海卫计发〔2016〕71号关于印发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辖区各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根据《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为严谨有序地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委制定了《海淀区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6月15日(联系人:谭秋菊;联系电话:88364272)北京市海淀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6年6月15日印发-7-海淀区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为加强执业医师的管理,做好北京市2016年
2、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组织管理海淀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聘请相关专业、管理专家组建海淀区医师定期考核督导组,对海淀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批通过本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管理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核、审
3、批。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机构,应做好本单位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并组织医师到市、区两级考核办公室指定的考核机构参加业务水平测试。(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申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向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申报考核机构:-7-1.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2.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3.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成立本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组织,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
4、评定,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考核机构的审核和委托1.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按照考核机构条件进行审核并委托12家单位为海淀区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分别是:海淀区医疗资源统筹服务中心、海淀区民营协会、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海淀区教委保健所、北京市海淀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中关村医院、北京市上地医院、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北京市四季青医院、北京市羊坊店医院;其中北京市海淀医院(负责非营利机构)、海淀区民营协会(负责营利性机构)作为指定考核机构承担考核结
5、果为不合格的医师、漏考医师的的培训与再次考核任务。2.对于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健康体检、整形美容、口腔科工作的医师将分别委托到北京健康管理协会、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和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水平测评。-7-3.除从事健康体检、整形美容、口腔科工作以外的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单位划分:非营利性机构由海淀区医疗资源统筹服务中心负责其业务水平测评;营利性机构由海淀区民营协会负责其业务水平测评,中小学、幼儿园医务室的注册医师由教委保健所负责其业务水平测评。三、医师定期考核程
6、序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考核要求,依程序完成。(一)2016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事宜,由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最迟于定期考核前30日内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参加考核。(二)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要求对注册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并在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内,将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的评定意见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报指定的考核机构。(三)考核机构可以对注册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开展职业道德评定、工作业绩考核和业务水平测评;对所负责的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
7、机构上报的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负责完成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和上报工作。(四)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五)在2016年定期考核期间办-7-理执业地点变更的医师,在2016年6月30日(含)前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变更后的新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原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四、考核内容与时间安排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测评等三部分内容,每个医
8、师考核内容不能减少,且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一)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核1.医师职业道德考核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和《北京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京卫医字〔2011〕284号)开展,考核内容不少于文件规定内容。2.医师工作业绩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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