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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经投资〔2006〕46号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规程》和《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规程》的通知各市(州)和县(市、区)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局、工业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技术改造实际,我们制订了《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规程》和《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2、行。二○○六年二月七日主题词:文秘工作通知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2月7日印发校对:杜志雄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3、。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的改造。第三条本省各级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局、工业局,以下简称经委)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业务的办理。第四条省经委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
4、《目录》),《目录》内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市(州)和县(区、市)经委按各自权限依法进行核准。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须经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须按照本规程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省直属管理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建设的应由省经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直接向省经委提出申请,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市州经委的意见。其它企业建设应由省经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报项目所在地市州经委后,由项目所在地市州经委向省经委提出申请。企业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二、申报内容第六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核准,
5、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并填写好《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附件2)。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申请书提纲见附件3):1、申请人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第七条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经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第八条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人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时,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6、:(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二)项目需新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由省经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城市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三、核准程序第九条项目核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予以正式受理
7、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一条需要评估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8、第十二条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书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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