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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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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驻纽西兰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纽西兰商工办事处间保护工业财产权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10-30【正 文】驻纽西兰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纽西兰商工办事处间保护工业财产权办法 驻纽西兰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纽西兰商工办事处间保护工业财产权办法 1 驻纽西兰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纽西兰商工办事处(以下称“双方”)咸认促进广泛、密切及友好之商业、文化暨其他关系之必要性,期在对等之基础上,推广贸易与商务,并考量基于互惠原则,提供工业财产权,尤其是专利、商标(包括服务标章)、工业设计或新式样专利方面适当及有效保护之
2、必要性,爰达成以下协议: 履行机关 一、履行机关在台北系中央标准局,在威灵顿系纽西兰商务部。 本办法之范围 二、称“工业财产权”者,系指其最广义者而言,不仅适用于工业、商业,亦适用于农业、天然物开采业及所有制成或天然之产物,例如:酒、谷物、菸叶、水果、畜类、矿物、矿泉水、啤酒、花卉及面粉等。 三、称“领域”者: 甲、就商务部而言,为纽西兰工业财产权法适用之地区。 乙、就台北中央标准局而言,为中央标准局主管之工业财产权法适用之台湾及其离岛地区。 四、甲、称“专利”者,包括履行机关所代表领域之法律承认之各种专利,如小专利或新型
3、专利、追加专利等。 乙、称“商标”(包括“服务标章”)者,包括履行机关所代表领域之法律承认之各种标章,包括证明标章及团体标章。 五、“受保护人”依本办法之意旨,系指依据各自领域之法律承认为公民或国民之个人,并包括依据各自领域之现行有效法律所设立之法人或公司。 国民待遇 六、各自领域内之受保护人享有依据他方领域之工业财产权法所授予及可能授予其本身受保护人之权益;而各该权益无损本办法特别赋予之权益。一方领域之受保护人如符合他方领域受保护人应具之要件及程序者,所受之保护及其权利遭受侵害时所获之法律救济,应与后者相同。 七、一方不得要求
4、他方之受保护人以在请求保护之一方领域内设立住、居所或营业所为享有工业财产权之要件。 八、各自领域内与司法、行政程序、管辖权,及指定送达处所或委任代理人有关之法律规定,若依据工业财产权法系必要者,应从其规定。 优先权 九、受保护人或其权益继受人于一方领域内已依法提出第四条所规定之专利、工业设计或新式样专利、商标(包括服务标章)之申请者,如在他方领域为此目的提出申请时,在本办法所定之期间内享有优先权。 十、受保护人在一方领域内提出相等于该领域内国民依其国内法提出之合格申请时,得于他方领域内据以主张优先权。 十一、合格国内申请系指该申
5、请在所提出之领域可适当认定申请日者而言,不论该项申请随后获致何种结果。 十二、优先权所依据之第一次申请案申请日以前,第三人已获得之权利,依各该领域之国内法予以保留。 十三、第九条之优先权期间,专利为十二个月,工业设计或新式样专利、商标(包括服务标章)为六个月。 十四、第十三条之优先权期间自第一次申请案之申请日算起,申请之当日不计在内。 十五、在请求保护其工业财产权之领域内,如优先权期间之最后一日为例假日,或为履行机关不收件休息日时,将延展至次一工作日。 十六、第十四条所指之第一次之申请案,在同一领域内有涉及同一标的先后两申请案时
6、,如较先之申请案已经撤回、放弃、或不受理,未经公开,亦未留有任何权利,且亦尚未作为主张优先权之依据时,较后之申请案视为第十四条第一次申请案,其申请日为优先权期间之起算日。此后,较先之申请案即不得作为主张优先权之依据。 十七、受保护人以较先申请案主张优先权者,应提出声明,叙明该较先申请日。声明之期限由各履行机关决定之。 十八、第十七条主张优先权之事实,应在履行机关发行之公报中,尤其在专利方面及其有关说明书内予以载明。 十九、履行机关得要求提出优先权声明之受保护人,制作一份原先提出之申请文件(专利说明书、图式等)之副本。如该副本经受理之
7、主管机关证明与原本相符者,则无须验证及缴费,并应于申请案提出后三个月内补送。履行机关得规定副本须附有该同一主管机关所出具叙明申请日之证明书及其译本。 二十、在提出申请时,每一签署机关或其履行机关对优先权声明不得要求其他手续。每一签署机关或履行机关将决定由于未履行第九条至二十一条所规定之手续所发生之效果,惟该效果以优先权之丧失为限。 二十一、受保护人以较先申请案主张优先权时,应叙明申请案号,该案号应依第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 二十二、在一方领域内申请工业设计或新式样专利系基于一新型申请案主张优先权者,其优先权期间,与工业设计或新式样专
8、利所定者同 。 二十三、在该领域法律许可时,得基于一发明专利申请案之优先权提出新型专利申请案,反之亦同。 二十四、履行机关不得因申请人主张复数优先权或因其所主张一个以上优先权之申请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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