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042505
大小:47.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8-07
《驻澳大利亚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澳大利亚商工办事处间电磁相容性检验相互承认协议换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驻澳大利亚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澳大利亚商工办事处间电磁相容性检验相互承认协议换函【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7-15【正 文】驻澳大利亚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澳大利亚商工办事处间电磁相容性检验相互承认协议换函 1 杨进添 代表 驻澳大利亚代表处(TECO) Unit8,TourismHouse 40BlackallStreet BARTONACT2600 杨代表阁下: 玆依近日澳洲通讯总署(ACA)与驻澳大利亚代表处(TECO)就电磁相容性(EMC)检验法规列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谘商结果,本人乐于奉告澳大
2、利亚商工办事处(ACIO)将以澳洲通讯总署为政府代表与贵国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执行一项协议。 澳大利亚商工办事处在此确认,澳洲对于涵盖于本信函之设备将引用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符合性评鉴相互承认协议(APECTelecomMRA)之一般条款、附录A及附录B第一阶段程序之规定。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符合性评鉴相互承认协议列于本信函附件以供参考。 本信函及阁下复函所构成之前述协议,应自本人收到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系澳洲通讯总署与贵国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在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符合性评鉴相互承认协议之条款下所获得之共识。 依据本协议,澳洲通讯总署将视需要引用附录B
3、第一阶段之程序认可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指定之测试实验室作为符合性评鉴机构(CABs),并对本信函涵盖之设备接受认可之符合性评鉴机构所出具符合澳洲通讯总署电磁相容法规之符合性评鉴测试报告。 澳洲通讯总署将依据本信函附录1及2所列之技术法规及特定标准接受由认可之符合性评鉴机构所出具之测试报告;附录1或2之内容若有任何修正澳洲通讯总署将会通知贵代表处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 本人并乐意奉告,澳洲通讯总署为负责认可由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依本协议所通知之电磁相容符合性评鉴机构之法定权责机关。同样地,贵国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将认可澳洲通讯总署依本协议所通知之电磁相容符合性评鉴机构。 澳大利亚
4、商工办事处将随时告知贵代表处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有关负责本协议之联络官员资料,目前由澳洲通讯总署MrIanMcAlister担任联络官员。 澳洲通讯总署将依据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之一般条款、附录A、及附录B第一阶段程序之规定指定测试实验室以供台湾依标准检验局电磁相容法规认可为符合性评鉴机构。澳洲通讯总署了解双方有必要交换关于符合性评鉴机构认证技术规范之资讯。 澳洲通讯总署告知将与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协商,就本信函所涵盖之设备,采取措施以协助本协议之执行。 本人将(依澳洲通讯总署所告知)通知贵代表处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有关澳洲各州负责电气安全符合性评鉴相互承认主管
5、机关之联络人员资料。 孙芳安〔签字〕 代表 澳大利亚商工办事处 Suite2608,level26,InternationalTradeBuilding 333,KeelungRd.,Sec.1, TAIPEI110 附件: 附录1:澳洲EMC法规清单 附录2:ACA管制之EMC标准清单 附录3: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符合性评鉴相互承认协议 孙芳安 代表 澳大利亚商工办事处(ACIO) Suite2608,level26,InternationalTradeBuilding 333,Keelung
6、Rd.,Sec.1, TAIPEI110 孙代表阁下: 本人已收到阁下二ΟΟ四年七月十五日关于近日驻澳大利亚代表处(TECO)与澳洲通讯总署(ACA)就电磁相容性(EMC)检验法规列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谘商结果之来函,阁下来函及本信函所列之协议内容,应自澳大利亚商工办事处(ACIO)收到本信函之日起生效。 驻澳大利亚代表处在此确认,台湾对于自贵国输入且涵盖于本信函之设备将引用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符合性评鉴相互承认协议(APECTelecomMRA)之一般条款、附录A及附录B第一阶段程序之规定。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符合性评鉴相互承认协议列于本信函附件以供参考。
7、 本协议系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与澳洲通讯总署在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符合性评鉴相互承认协议之条款下所获得之共识。 依据本协议,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将引用附录B第一阶段之程序认可澳洲通讯总署指定之测试实验室作为符合性评鉴机构(CABs),并对本信函涵盖之设备接受认可之符合性评鉴机构所出具符合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电磁相容法规之符合性评鉴测试报告。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将依据本信函附录1所列之电磁相容法规及产品清单接受由认可之符合性评鉴机构所出具之测试报告;附录1之内容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