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电磁相容性检验相互承认协议换函(译)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电磁相容性检验相互承认协议换函(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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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电磁相容性检验相互承认协议换函(译)【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3-16【正  文】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电磁相容性检验相互承认协议换函(译)    1     美国在台协会关于中美电磁相容性检验相互承认协定之信函    代表阁下:    兹奉告关于美国在台协会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近就电磁相容性检验法规列管设备相互承认协定谘商之结果,本信函及阁下复函所列之协定,应自美国在台协会收到阁下复函时起生效。    美国在

2、台协会在此确认,本信函涵盖之设备是指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电磁相容法规列管之设备。美国在台协会并确认,美国对于自中华台北输入涵盖于本信函之设备,将引用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之一般条文、附录A、及附录B第一阶段程序之规定。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如附件以供参考。    特别言之,美国将引用该附录B之第一阶段程序,认可中华台北所指定之测试实验室作为符合性评鉴机构,及对本信函涵盖之设备,接受所认可之中华台北符合性评鉴机构签发之测试报告,以执行联邦通讯委员会电磁相容法规之符合性评鉴。后附之技术法规清

3、单,联邦通讯委员会依前段设备范围将接受所认可之中华台北符合性评鉴机构签发之测试报告。该清单之任何修正将知会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标准检验局。    本人并乐意告知,美国之指定主管机关为国家标准及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及技术研究院可依据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之一般条文及附录A之规定,指定测试实验室以供中华台北依标准检验局电磁相容法规认可为符合性评鉴机构。    美国了解双方有必要交换关于符合性评鉴机构认证之技术规范。此外,美国关于本信函涵盖设备之联络单位为联邦通讯委员会。美国在台协会并确认对于

4、本信函涵盖之设备,美国将与中华台北共同采取措施,对于相互实施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附录C之第二阶段程序,将于国内相关法令进行必要之修正后,以尽早付诸实施为目标。    即使双方本次换函,美国表示其立场为所有对通信会产生有害干扰之现象,如电磁相容性,均适用于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    此致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代表    陈锡藩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卜睿哲【签字】美国在台协会理事主席    附件: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    附件一技术法规清单    

5、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关于电磁相容性检验相互承认协定之信函理事主席阁下:    本人已收到阁下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关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近就电磁相容性检验法规列管设备相互承认协定谘商结果之来函,阁下来函及本信函所列之协定,应自美国在台协会收到本信函时起生效。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在此确认,本信函涵盖之设备是指我国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电磁相容法规与贵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电磁相容法规共同列管之设备。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并确认,中华台北对于自美国输入涵盖于本信函之设备,将引用亚太

6、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之一般条文、附录A、及附录B第一阶段程序之规定。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如附件以供参考。    特别言之,中华台北将引用该附录B之第一阶段程序,认可贵国所指定之测试实验室作为符合性评鉴机构,及对本信函涵盖之设备,接受所认可之贵国符合性评鉴机构签发之测试报告,以执行标准检验局电磁相容法规之符合性评鉴。后附之电磁相容法规及产品清单,标准检验局依前段设备范围将接受所认可之贵国符合性评鉴机构签发之测试报告。该清单之任何修正将知会美国在台协会及联邦通讯委员会。    本人并乐意告

7、知,依本信函宗旨中华台北之指定主管机关为标准检验局。    标准检验局可依据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之一般条文及附录A之规定,指定测试实验室以供贵国依联邦通讯委员会电磁相容法规认可为符合性评鉴机构。中华台北了解双方有必要交换关于符合性评鉴机构认证之技术规范。此外,中华台北关于本信函涵盖设备之联络单位为标准检验局。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并确认对于本信函涵盖之设备,中华台北将与贵国共同采取措施,对于相互实施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附录C之第二阶段程序,将于国内相关法令进行必要之修正后

8、,以尽早付诸实施为目标。    双方本次换函系为达成中华台北与贵国关于本信函涵盖设备之相互承认协定,在无进一步之明确协定下,对于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之引用,于任何情况皆不能被解释为代表中华台北对于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涵盖设备范围之立场。    此致    美国在台协会理事主席    卜睿哲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陈锡藩【签字】代表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    附件:亚太经合会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议标准检验局电磁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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