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驻间关务互助协定(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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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关务互助协定(译)    1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以下简称为“缔约双方”)    鉴于违反关务法令之行为有害于缔约双方关税领域内之经济、财政及商业利益,以及确保其正确核课关税及其他税收之重要性,认知缔约双方在各自关税领域内关务法令之管理及执行等相关事宜有赖于国际合作,并且顾及国际条约对特定物品之禁止、限制及特别管制规定,确信经由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指定之海关主管机关间的合作,更能有效打击关务违反行为,并尊重关务合作理事会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五日关于行政互助之建议,兹同意如后:    第一条 :定义    

2、为兹适用本协定:    一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指定之海关主管机关为台湾财政部关政司,美国在台协会指定之海关主管机关代表为美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双方所指定之代很以下简称为“海关主机管机关”;    二所称关务法令系指海关主管机关所执行有关货物进口、出口、转运或流通之关税、规费和其他税捐,或有关对管制项目跨越各自关税领域边境移动之禁止、限制及其他类似管制措施的法律和规则;    三所称资讯    系指任何形式得资料、文件、记录和报告,或是其经认证或鉴定之版本;    四所称违反关务法令之行为    系指违反或企图违反关务法令之行为;    五所称人    系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六

3、所称财产    系指各种资产,无论实体或非员体,动产或不动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以及证明对该等资产具有权利或利益之法律文件或契据;    七所称保全措施包括    (一)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关务互助协定(译)    1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以下简称为“缔约双方”)    鉴于违反关务法令之行为有害于缔约双方关税领域内之经济、财政及商业利益,以及确保其正确核课关税及其他税收之重要性,认知缔约双方在各自关税领域内关务法令之管理及执行等相关事宜有赖于国际合作,并且顾及国际条约对特定物品之禁止、限制及特别管制规定,确信经由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

4、处与美国在台协会指定之海关主管机关间的合作,更能有效打击关务违反行为,并尊重关务合作理事会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五日关于行政互助之建议,兹同意如后:    第一条 :定义    为兹适用本协定:    一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指定之海关主管机关为台湾财政部关政司,美国在台协会指定之海关主管机关代表为美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双方所指定之代很以下简称为“海关主机管机关”;    二所称关务法令系指海关主管机关所执行有关货物进口、出口、转运或流通之关税、规费和其他税捐,或有关对管制项目跨越各自关税领域边境移动之禁止、限制及其他类似管制措施的法律和规则;    三所称资讯    系指任何形式得资料、文

5、件、记录和报告,或是其经认证或鉴定之版本;    四所称违反关务法令之行为    系指违反或企图违反关务法令之行为;    五所称人    系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六所称财产    系指各种资产,无论实体或非员体,动产或不动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以及证明对该等资产具有权利或利益之法律文件或契据;    七所称保全措施包括    (一)扣押或陈结,其系指    1暂时禁止财产之移转、处分、移动或让渡;或    2基于法院或权责机关颁发之命令或其他方式,暂时将财产交付强制管理;    (二)没收系指基于法院或权责机关之命令将财产予以没收,包括充公。    八所称请求机关系指请求协助

6、的海关主管机关;    九所称受请求机关系指被请求协助的海关主管机关。    第二条 :协定范围    一缔约双方应经由其海关主管机关,依据本协定之规定,彼此协助以防范、调查及防杜任何违反关务法令之行为;    二任何一方之海关主管机关应依据其领域内国内法之规定,执行本协定协助之请求;    三本协定仅以缔约双方及其各方海关主管机关间的相互协助为限,本协定之规定不得导致任何个人具有取得、隐匿或排除任何证据,或妨碍请求之执行的权利。    第三条 :一般协助范围    一受请求时,海关主管机关应以提供确保海关主管机关执行关务法令并正确估算关税及其他税捐所需资讯之方式,执行协助;    二

7、海关主管机关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以提供下列资讯之方式执行协助,但并不以此限:    (一)处理乘客及货物之方法和技巧;    (二)成功运用执行工具及技巧的经验;    (三)得有效抑制违法行为的执行活动,特别是打击违反行为之特殊方法;及    (四)用于达成违反行为的新方法及非法走私案例。    三海关主管机关将在下列活动中互助合作:    (一)建立及维系沟通管道,以便促进安全和迅速的资讯交流;    (二)促成有效的协调;    (三)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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