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安全度评估研究领域协定(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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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安全度评估研究领域协定(译)【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12-27【正  文】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安全度评估研究领域协定(译)    1     鉴于美国在台协会(以下简称“在台协会”)之指定代表美国核能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核管会”)刻正就现有之人力、物力及受拨之资金,进行核能电厂安全评估领域研究计划;鉴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以下简称“驻美代表处”)重视获取此等计划已发展出及继续衍生之资讯,并希望与“在台协会”进行合作;鉴于“在台协会”及“驻美代表处”(以下简称“双方”

2、)考虑:(1)为了改进并确保国际间民用核能设施之安全的目标,而对安全研究领域内之合作有共同的兴趣;(2)认知到双方有需要公平地分享来自研究的资源并共同分摊发展此资源所需投入的努力;(3)在可靠度、安全度评估,及其他核能安全研究相关领域有共同合作的兴趣;双方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计划合作    依据本协定的条款以及适用于双方各自司法管辖区内的有效法及行政命令之下,为了在安全度评估(以下简称PRA)领域的核反应器安全研究计划及其他由双方支持之核反应器安全领域相关计划,双方结合一起进行合作。    第二条 合作形式    双方之间的合作可采下列形式: 

3、   A以技术报告、实验数据、书信、简讯、访问、联合会议、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方法来交换资讯。    B临时指派一方指定代表或与其签约之人员到他方拥有的或其支助研究的实验室或设施;各项指派应依个案来考量,并由双方另予安排之专人负责连系。    C合作计划的执行,包括涉及协定双方之间工作的分工。若合作双方之一方或其指定代表认为有必要,各项合作计划应依个案来考量,可针对单一合作计划另订协议。否则,依本协定之约定及条件,双方可以换文方式达成合作。    D协定一方使用协定他方或其在支助研究的指定代表所拥有的设施;此种设施的使用,可能受限于商业约定及条件。    

4、E如果协定的任一方希望能访问,或指派人员,或使用本协定双方或其指定代表以外之实体所拥有或运转的设施,协定双方承认接待之一方通常需要获得该实体的事前许可。    F任何其他经协定双方同意的方式。    第三条 协定的范围    双方依照协定条款,将共同负责安全度评估研究合作计划(以下简称COOPRA)。此合作计划将包括可靠度、安全度与其他双方同意的研究领域之技术资讯的交换。    合作的特定内容与细节列在附录A,属于此合约必要的一部份。列在附录A的题目与计划将会随着此一合作推动而更新与定期调整。    第四条 协定的管理    A“在台协会”与“驻美代表处”

5、之指定代表将个别指定一位管理人负责连系以及决定此一协定执行细节。这些管理人可自行决定针对特定问题授权给适当的技术幕僚。    B本协定对于组织性,预算,人事,或管理的资讯可加以限制,并在此协定下不作为提供一般资讯交换的一部份。    C“在台协会”与“驻美代表处”经由其指定代表将致力于挑选能够对计划有正面贡献的科技人员以指派参加这些合作计划。这些被长期指定的科技人员,将被认为是本协定中计划内的访问或客座的科学家(不支薪的),并将被预期参与执行必要的分析及/或实验。    D本协定的双方及其指定代表将可获取由他方指定代表所派参加本协定各个计划的科技人员因参加

6、这些计划而撰写的所有无智慧财产权的报告。    E有关受讬者或受训人员之安全、赔偿金及义务等问题的管理细节将由双方另订人员指派协定规范之。    F互访科技人员或参与计划审查会议人员之交通费、生活费、及薪资将由派遣之一方负担。    第五条 资讯及智慧财产权的交换与使用    A一般原则    基于必须保护专有的、或其他机密的或有特殊利益的交换资讯,以及基于与本协定为一体的智慧财产权附册之规定两项条件下,本协定双方将支持在本协定下所提供或交换的资讯做最广泛的分送。    B定义    本协定适用之定义:    1所谓“资讯”一辞是指核能相关之管制、安全、保

7、防、废料管理、科学的或技术的数据、包括评估、研究的方法或结果的资讯,以及任何其他想要在本协定下提供或交换的知识。    2所谓“专有的资讯”一辞是指在本协定之下发展或获得的资讯,包括贸易机密或其他特殊利益权的或机密性的商业资料(如此,拥有此资讯的个人可能获得经济利益或可能比其他没有此资讯的人具有竞争优势),同时仅包括下列的资讯:    a已被其拥有者秘密持有;    b是以某种被其拥有者习惯性秘密持有的型态;    c未曾被其拥有者传递到其他实体(包括接受的一方),除非是在机密持有的基础下。    d接受的一方不能在没有对其进一步分送加以限制以下,自其他来

8、源获得的,以及    e尚未被接受的一方所拥有。    3所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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