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能源之星方案换函(译)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能源之星方案换函(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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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能源之星方案换函(译)【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7-08【正  文】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能源之星方案换函(译)    1     July8,1999    BenjaminJ.Y.Lo    DeputyRepresentative    TaipeiEconomicandCulturalrepresentatives    OfficeIntheUnitedStates    4201WisconsinAvenue,NW    Washington,DC20016-2137   

2、 罗副代表您好:    我很荣幸提出一份关于办公室设备能源效率标章的协调工作之换函(anexchangeofletters)。此换函将促使来自于美国在台协会(AIT)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TECRO)所分别代表之领域内之能源效率专家们进一步的合作机会。此办公室设备能源效率方案采用美国环保署拥有目前的能源之星名称与符号为共同标章,本合作之建议条款纲要如下。    为此换函之目的,美国在台协会将透过其指定代表(即位于华盛顿特区之美国环保署)来执行本方案,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则指定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扮演相似的功能。    美国在台协会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缔约

3、双方)期望藉由刺激能源效率产品之供需,达到最佳之节约能源与环境利益,并将透过双方指定代表依据以下条款来共同合作推动:    一般原则:    1美国环保署与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应采用共同的能源效率规格及共同的能源之星标章,为制造商建立一致的目标,加强其个别努力,以提升该产品种类之供给与需求。    2美国环保署与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应使用国际能源之星标章,以辨别列于附件C之核可能源效率产品种类。    定义:    a“能源之星(ENERGYSTAR)”系指在美国注册之服务标志,样式标明于附件A中且为美国环保署所拥有。    b“国际符号(InternationalLogo

4、)”系指在美国注册之验证标志,样式标明于附件A中且为美国环保署所拥有。    c“能源之星标章(ENERGYSTARMarks)”系包含能源之星(ENERGYSTAR)及国际符号(InternationalLogo)与这些标章之任何版本,这些版本可由美国环保署与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或方案参与者(于本文件中定义)所发展或修订。    d“能源之星标章方案(EnergyStarLabelingProgram)”系指由美国环保署与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所执行推动之方案,双方采用共同之能源效率规格、标志与应用于指定产品种类之准则。    e“方案参与者(ProgramParticip

5、ants)”系指制造商、贩卖者或代理商,藉由向美国环保署或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登记或达成协议,贩售符合能源之星标章方案规格之指定能源效率产品,并且自愿选择参与此方案。    f“规格(Specifications)”系指能源效率与效能之条件,包括列于附件C之测试方法,此规格被美国环保署、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与方案参与者所采用,来决定能源效率产品是否合于国际符号规定。    管理实体:    1各缔约一方特此指定代表为管理实体负责本换函工作之执行(管理实体)。    能源之星标章方案之执行:    1每个管理实体应依据此换函所述之条款,针对列于附件C之能源效率产品种类,执行此

6、能源之星标章方案。方案之执行包括在自愿基础下方案参与者的登录作业、方案参与者与符合规格产品清单的更新、及执行列于附件B之标章使用准则的条款。    2能源之星标章方案将使用列于附件C之规格。    3每个管理实体应采取有效措施,依据附件B之标章使用准则,教育消费者有关此能源之星标章。这些措施得包括告知消费者有关购买符合规格之能源效率产品的好处,及从事行销或教育宣导层面之努力,以刺激标章产品市场需求。    4每个管理实体应对所有与本换函相关之活动,各自承担自己的费用。    能源之星标章方案之参与:    1任何制造商、贩卖商或代理商向各缔约一方之管理实体(或其可授予注

7、册方案参与者之实体)注册登记成为方案参与者,均得参加此能源之星标章方案。    2方案参与者得使用国际符号以识别合格产品,该产品已经方案参与者自己之设备或由其他另一独立验证实验室测试过且符合附件C之规格要求;方案参与者可自行证明其产品合乎规格要求。    3由缔约一方之管理实体(或其可授予注册方案参与者之实体)为方案参与者之登记注册作业应被另一方所承认。    4为有助于能源之星标章方案(按照上述第三段规定)之方案参与者的认可,管理实体应共同合作来更新所有方案参与者与符合国际符号之产品的清单。    5尽管有上述第二段项规定指明得由方案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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