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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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一般为期一年

2、);(五)开除学籍。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一)酗酒肇事者;(二)不听从执勤人员劝阻继续哄闹者;(三)属报复行为者;(四)故意伤害证人者;(五)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六)结伙作案者。第四条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按裁定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给予处分。第五条屡次违纪者:(一)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或学院通报批评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受处分后仍有违纪被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加重一级处分;9(三)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纪者如能及时、主动、如

3、实地向组织检讨所犯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第七条违纪者有检举他人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一)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奖学金的评选和其他活动的评优资格;(二)受处分者是“先进个人”的,取消其违纪当年的“先进个人”称号。第九条破坏、损毁、污损公私财物,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抢劫、抢夺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埋藏物、遗留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应按规定如期赔偿或退还,如不按期赔偿或退还者,加重一级处分。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4、、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者:(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触

5、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一)凡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拘留期在七天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七天(含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9(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

6、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在学校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在学校组织或参加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对计算机

7、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六)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谣言,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破坏正常的

8、教学、生活秩序或传播淫秽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9第十五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明知是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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