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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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师范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违纪处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应用规则  第四条学生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

2、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3、 第八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九条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条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  (七)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

4、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七)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二条应届毕业生在离校和毕业派遣过程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学校将依据其违纪的事实及处罚办法从重处理,并将违纪处理情况通报其派遣单位;未派遣的毕业生,违纪处理结果装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罚

5、  第十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经告

6、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以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实施以上行为且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二次实施以上行为或涉及金额达到500元、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诈骗(包括冒领、盗用)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7、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不足500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抢夺、敲诈勒索和强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及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捡拾他人财物不交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第二十三条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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