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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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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研究生的学术行为,确保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含以各种形式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在学期间或申请学位期间的学术行为。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学术活动,包括科学研究、学术论著发表、学术交流、学位论文撰写、答辩及评优申报等。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第四条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坚持科学真理,诚实守信,恪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研究成
2、果。第五条研究生导师应带头践行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并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研究生规范学术行为,从事学术活动。第六条研究生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学术规范:(一)严格遵守有关科学研究的规定和程序;6(二)数据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引用和发表,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可靠和准确;对研究(实验)工作的原始数据应当详细记录,妥善保管;制作实验记录一般应载明实验日期、实验内容和目的、实验方法、操作步骤、实验现象、实验数据、工作人员签名等内容;(三)凡以人类为对象的研究,应当遵守伦理规范,尊重个人隐私,保护研究对象的身心健康;(四)在研究成果中凡引用他
3、人著述、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研究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引文一般应来自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如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当如实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五)学术研究成果应按对成果的实际贡献程度实事求是署名;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并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须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须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六)对参与导师主持课题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对外公开前应当征得导师同意;(七)在各种研究项目申报和学术交流中,对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应当如实
4、陈述,确保真实性;(八)评价他人或自己的研究成果,应当科学、客观、公正、准确;(九)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第三章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及处理第七条6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及培养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奖励或者延缓答辩;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销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处理,并可以根据高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引用、转述他人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在发表成果时未如实注明著作、编著、译著、编译等,甚至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
5、)伪造或篡改实验、调查等原始记录;(三)不如实报告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有关证书、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四)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将他人列为研究成果署名人;(五)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多个出版机构或学术会议发表;(六)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有关考试;(七)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私自发表集体研究成果,故意藏匿隐瞒集体研究项目中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八)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
6、术成果或事项;(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十)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庇护他人学术不端行为,打击报复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十一)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或规定的学术机构认定的不规范学术行为。6第八条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如查实其导师和他人应承担责任的,则同时依规依法追究其导师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修改或者完善实施
7、办法,并及时公布。第十一条本规范由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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