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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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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帆·巴人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项目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石岭商贸区编制单位:宣汉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1宏帆·巴人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接房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第三条
2、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项目内的全体买受人及交付后的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包含住宅及商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依然生效,承诺责任由新的产权买受人承担。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191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宏帆·巴人广场项目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石岭大道299号坐落位置:四川
3、省达州市宣汉县石岭商贸区,总建筑面积:178905.15㎡;物业类型:住宅、商业;住宅总户数:792;容积率:5.9;绿化率≥20.00%。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
4、防设施、避雷装置、公共区域装饰部分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红线内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公共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景观水体等。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191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宣汉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光荣注册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石岭大道荣联万象城7号楼3楼注册资本:1.2亿元第八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
5、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物业区域内包括且不限于未出售的房屋及车库内的车位、商铺、专属停车场、专属道路、专属花园等。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_722.62平方米,其中:位于商业6层有532.18平方米,轴线为:S-A至S-B交S-21至S-24;位于住宅1幢2单元7-1轴线为1.2-E至1.2P交1.2-15至1.2-25和1幢2单元7-8轴线为1.2-E至1.2P交1.2-P至1.2-X的住宅用房190.44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
6、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191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二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本栋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
7、,由物业企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获取的收益需支付50%的管理费给物业公司后,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企业设立账户专项管理,用于对本项目公共区域或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或者其他合理用途。第十三条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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