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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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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民國96年09月20日修正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
2、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品質計畫內容。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3、、自主檢查表等項目。品質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四、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二)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一)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
4、工程竣工時,亦同。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前兩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前項回訓實施期程,由工程會另定之。六、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二)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三)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四)品質
5、文件、紀錄之管理。(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七、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一)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二–1;屬建築物者,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二–2)。(二)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參考格式如附表三–1;屬建築物者,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三–2)。(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四)未依上開各
6、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八、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監造計畫內容。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監造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
7、及標準等項目。監造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九、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一)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二)廠商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三)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四)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十、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
8、員;每一標案最低現場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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