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日东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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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中日东海问题摘要: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有待借助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尽快地把东海这一“对立之海”变为“协力之海”,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关键词: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原则自然延伸原则钓鱼岛国际争端国际法院绪论东海问题一直是中国与日本的最为紧张的导索线,把这两个本来就是感情不那么好的国家紧紧地诠在一起。东海问题也跟钓鱼岛,历史遗留等问题重叠在一起,成为了中日两国难以解开的结。东海是中国所濒临的第二大边缘海,东海问题极其复杂并且早己存在,但突然间在这两年的

2、时候,东海问题一下子成为中日两国间的热点问题,并且争议冲突愈演愈烈,引起了世界的关注。东海问题之所以一下子白热化,可以说中国在东海所谓的争议区内开发油气田是导火索,尤其是春晓油气田的迅速发展引起了日本的恐慌和强烈不满,双方自04年5月30日起至06年3月6日举行了四轮东海问题磋商,但在原则性问题上并没有取得丝毫突破和进展,就连原本定于05年末举行第四轮磋商也因一些政治原因被推迟。这样的结果并不出人意料,中日双方能否通过谈判解决东海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如果东海问题恶化的话,将有可能会引发两国间摩擦。东海问题是一件很危险的、也是让人非常担心的事情。中日之争的

3、东海以及争论焦点那么究竟中日东海之争中,所争取的东海究竟是什么呢?东海大陆架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东海大陆架蕴藏着非常丰富的水产、石油、天然气以及稀有矿产资源。近年来,我国勘探人员先后在中国东海大陆架上发现了7个油气田。日方说法:日本一直主张采用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来划分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日方所谓“本国大陆架”勘测的范围包括中国领土钓鱼岛、日本与韩国有争议的独岛等海域,总面积达6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国土面积的1.7倍。中方立场:我国的态度是,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日间专属经济区的划

4、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两国海洋专属经济区分界线应在冲绳。国际惯例:1969年2月,联邦德国与丹麦、荷兰就北海大陆架归属发生纷争。如果按中间线划分,联邦德国所得大陆架最少,但事实上北海大陆架多由联邦德国领土延伸出去。最后国际法院判决联邦德国胜诉,从而确立了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在日本看来,中国在东海的无数次海洋勘测、以及油井建设是“先斩后奏”的行为,在两国中间线的附近建设大规模的气田群只是时间问题。答应合作岂不是对“既成事实”的毫无条件的“妥协”...然而日本很显然是忽略或是不想考虑这一点----专属经济区,主要是一种资源管辖区,沿海

5、国在该区域内享有对于海域、海床及底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由于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所以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行使,主要涉及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同时意味着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行使权利时,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显然中日争议的目的是争夺海底的油气等资源远甚于海里的生物资源,所以我想接下来重点谈谈关于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中日东海权利主张与划界原则的国际法分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每个沿海国都对其近海区域拥有权利。当有关方的权利主张发生冲撞时,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

6、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1.从大陆架权利制度上,“自然延伸”原则优越于“距离标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关于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公约》第76条第5款规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⑰]《公约》提出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个概念,为地理有力

7、和不利的沿海国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基础。  但是,在自然延伸与200海里距离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这是因为《公约》第76条第1款前半部分首先明确的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后半部分中的200海里距离,是考虑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的沿海国利益而规定的。而第4款和第5款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边界的两种方法,也是从自然延伸原则出发,宽大陆架沿海国根据其地理和地质特征选择其最大限度的大陆架界限。至于第3款和第6款有关深洋洋脊和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规定,更是从地质构造上来区分是否构成陆地领

8、土的自然延伸。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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