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业务费-通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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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公務機關適用事業機構適用其他特種基金適用業務費-通訊費壹、法令依據一、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97年版)(一)定義: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郵資、電話、電報、數據通訊或網路通訊等業務聯繫費用屬之(二)預算計列標準:依實際需要並按公定價格或市價計列。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96年版)執行標準:1.依實際需要並按公定價格或市價執行。2.各機關行動電話費,依95年7月31日院授主忠二字第0950004600號函規定辦理。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

2、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行政院95.7.31院授主忠二字第0950004600號函訂定)(一)為使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有所依循,並建立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二)依「宿舍管理手冊」及「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規定,各機關首長宿舍電話通話費由機關支應,職務及單身宿舍之電話通話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三)各機關人員之住宅家用電話通話費,均不得由機關補助。(四)各機關負擔行動電話通話費之對象,以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主管為限,若有業務特殊需要者,應報由主管機關從嚴核定。(五)各機關負擔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除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不設上限外,一級、二

3、級機關人員每月以1,000元為上限,其餘各級機關人員每月以500元為上限。以上所有人員均應檢據覈實報支,惟如因業務特殊致前列限額確有不敷者,得由主管機關衡酌業務或特殊期間等需要訂定不同限額。四、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行政院主計處93.10.5處會三字第0930006181號函修正)各機關應建立國際電話費及郵費使用之管理機制,於經費結報時,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第13點)五、解釋令函(一)各機關單位主管宿舍電話費之負擔(行政院主計處95.1.12處實一字第0950000250號書函)依「事務管理手冊」之宿舍管理部分第20點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5月30日

4、局授住字第0940304031號書函意見,基於執行職務之需要及使用者付費之原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宿舍所需相關費用如與執行職務有關者,自應由機關或學校支付,否則應由借住人自行負擔。至於是否與執行職務有關,宜由宿舍管理機關就宿舍設置目的、性質及費用依權責自行認定。(二)國立高中職學校負擔校長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行政院主計處95.11.9處忠字第0950006653號函)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訂定時,即考量各機關首長之業務聯繫需要,不因其層級規模有別,爰通案規定機關首長行動電話通話費不設上限,國立高中職學校校長係機關首長,自得依上述規定

5、辦理。(三)同一行動電話多人共用及個人行動電話等通話費得否補助(行政院主計處95.11.10處忠字第0950006692號函)1.「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第4點及第5點規定略以,補助對象以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主管為限,補助金額除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不設上限外,一級、二級機關人員每月上限為1,000元,其餘為500元。惟若有業務特殊需要必須例外處理者,應報由主管機關從嚴核定。茲因相關規定至為明確,故貴會委員及同一行動電話多人共用乙節,仍請自行依上開規定辦理。2.另上開處理原則第3點已通案規定,各機關人員之住宅家用電話通話費,均不

6、得由機關補助,故個人行動電話通話費乙節,亦不得由機關補助。(四)機關正副首長住宅家用電話可否比照首長宿舍電話通話費由機關支應(行政院主計處95.11.10處忠字第0950006703號函)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訂定時,即考量目前各機關正副首長皆有配置行動電話,且通話費不設上限,以應業務聯繫之需,爰規定不再補助自有住宅家用電話通話費。(五)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是否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行政院主計處95.11.16處孝字第0950006851A號函)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應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

7、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六)交通部所屬事業單位是否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行政院主計處95.11.16處孝字第0950006851B號函)國營事業不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惟該等經費,各事業仍應依年度預算及相關管理規定核實辦理。貳、作業程序及參考作法(註:本項僅供參考,各機關可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定)一、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將原始憑證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並檢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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