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业务费-教育训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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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公務機關適用事業機構準用其他特種基金適用業務費-教育訓練費壹、法令依據一、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97年版)(一)定義:凡對現職員工實施教育訓練所需補貼有關學分費、雜費、教材、膳宿及交通費等費用屬之。(二)預算計列標準:依實際需要並按規定標準列支。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96年版)執行標準:1.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及規定標準執行。2.依92年5月26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15760號函規定,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或部

2、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自92年2月1日起,其進修費用得不予補助。上開日期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至於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各機關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核定。3.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依91年1月23日院授主忠字第091000607號函所訂「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辦理。三、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行政院90.8.28台(90)忠授字第06851號函)(一)辦理訓練或講習,其期間超過5天者,除特殊情

3、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亦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二)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2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1/2支給膳費。(三)參加1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

4、給膳宿費用;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四)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五)各機關(構)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得在前述各項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四、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總統91.1.30(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5050號令公布)(一)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1條)(二)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1

5、.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2.國內外機關學校專題研究。3.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4.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第8條)(三)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第9條)(四)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1.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2.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3.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

6、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4.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5.前述1或3受補助之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報告。(第12條)五、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91.7.16考試院考台組參一字第0910005899號令、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10025584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一)本法適用對象如下:1.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2.各機關(構

7、)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所稱依法聘任,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所稱僱用人員,係指於民國86年12月31日前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第2條)(二)所稱「選送」,指各機關(構)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第7條)(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構)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

8、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第10條)(四)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選送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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