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务费-讲座钟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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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公務機關適用事業機構適用其他特種基金適用業務費-講座鐘點費壹、法令依據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96年版)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一)公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日間部每小時教授795元、副教授685元、助理教授630元、講師575元、夜間部教授830元、副教授710元、助理教授665元、講師615元。國立中等學校比照所在地縣市立中等學校教師兼(代)課鐘點費標準。(二)各訓練機關講座鐘點費支給標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三)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辦理。(四)其他經專

2、案核准另有支給標準者,依其規定。二、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行政院95.9.11院授人給字第0950063736號函修正)(一)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按下列標準發給講座鐘點費:區分每節鐘點費標準備註授課講座外聘國外聘請2,400一、單位:新台幣元/節。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國內聘請專家學者1,600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1,200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800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支給(二)辦理參加訓練

3、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按授課講座標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三)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四)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4(五)講座編撰之教材,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有關編稿費及撰稿費標準支給。三、解釋令函(一)外聘講座交通費可否免檢據開支之疑義(行政院主計處90.4.2台90處忠字第03098號函)訓練機構聘請講座授課,因非以出差派遣,故非屬「國內出差旅費報

4、支要點」所規範範圍。依行政院89年6月30日台89院人政給字第014903號函修訂之「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其中「核實」係指由訓練機構審核事實無誤後發給,若授課講座搭乘飛機往返之事實明確,但無法取得機票者,可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第3條之規定,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二)外聘講座是否得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8.28局給字第0910030284號函)外聘講座已支給鐘點費,是否得再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一節,可由各機關參酌辦理各項訓練或講習時

5、有無提供膳宿情形,在不重領原則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衡酌實際需要支給必要之費用。(三)替代役役男不宜支領講座鐘點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8.11局給字第0920025913號書函)本案經轉准內政部92年7月28日內授役字第0920080771號函復略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8條及「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服勤單位得依業務需要指派役男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工作;役男擔任資訊教育研習活動之講座或助理仍得視為勤務之一種,是以,不宜發給相關之鐘點費。本案有關替代役役男得否支領講座鐘點費一節,請依上函辦理。(四)外聘講座鐘點費規定所稱「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

6、係之機關(構)」如何認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11.29局給字第0930065279號函)「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二、(一)外聘講座鐘點費規定所稱「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係指各院二級機關之下具隸屬關係之機關(構)。(五)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已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可否再核給講座鐘點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4.14局給字第0950008737號書函)查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係規範各行政機關於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之最高費用支給標準,爰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台工作期間之支付費用,依規

7、定應在上開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支給,本案所詢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另安排授課,如屬其來台工作範圍及內容,該日已依上開規定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則不得再另核給講座鐘點費。4四、主計長信箱答復(一)講師費之支領標準疑義(92年3月版#56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答復)1.地方環保局不論接受中央補助或自籌經費辦理講習,地方環保局均為業務權責機關,有關之訓練計畫應由地方環保局自行擬定與辦理,則邀請中央環保署人員演講時屬外聘性質,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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